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358號
KSDV,109,司促,13358,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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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子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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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