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356號
KSDV,109,司促,13356,202006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賴明暘 
債 務 人 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伍一動力開發



兼法定代理 何青峰 
人          
債 務 人 趙婕穎 

債 務 人 何昱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柒仟伍佰零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六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