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344號
KSDV,109,司促,13344,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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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楊衡志(原名:楊志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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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