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邱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邱鳳琴於94年1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20
,結帳日則為每月18日,起息日則為結帳日之翌日起
算,如有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繳款者則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加計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
繳款本息至98年9月18日後即未再予履約,自持卡日
起至98年9月18日止,總計欠款72228元,其中消費款
(即本金)為65726元、利息6502元。至此,聲請人自
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
感法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鳳琴 │自98年9月19 │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
│ │65726 │ │日起 │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 ├──────┼──────┼───────┤
│ │ │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 │ │日起 │ │.99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鳳琴 │自98年9月19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
│ │65726 │ │日起 │ │1800元之違約金│
│ │元 │ │ │ │,逾期違約金之│
│ │ │ │ │ │計收最高以連續│
│ │ │ │ │ │三期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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