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043號
KSDV,109,司促,13043,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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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邱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邱鳳琴於94年1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20
     ,結帳日則為每月18日,起息日則為結帳日之翌日起
     算,如有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繳款者則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加計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
     繳款本息至98年9月18日後即未再予履約,自持卡日
     起至98年9月18日止,總計欠款72228元,其中消費款
     (即本金)為65726元、利息6502元。至此,聲請人自
     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
     感法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鳳琴  │自98年9月19 │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
│  │65726 │     │日起    │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     ├──────┼──────┼───────┤
│  │   │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   │     │日起    │      │.99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鳳琴  │自98年9月19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
│  │65726 │     │日起    │      │1800元之違約金│
│  │元  │     │      │      │,逾期違約金之│
│  │   │     │      │      │計收最高以連續│
│  │   │     │      │      │三期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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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