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蕭振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玖萬零貳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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