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
債 權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商業火災保險契約、檢驗測試報告 書、維修清單影本,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8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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