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55號
KSDV,109,司促,12255,20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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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債 權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 國109年6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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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