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郁庭
債 務 人 豪倫塗裝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丰華
人
債 務 人 許馨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佰零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三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
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
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佰玖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六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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