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76號
債 權 人 張素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姜家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姜家祥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債 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6日寄存送 達債權人,於109年6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