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59號
KSDV,109,司促,11259,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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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9號
 
債 權 人 江名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富水產有限公司王金裁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 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富水產有限公司王金裁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正祥富水產有限公司之正確統一編號、法定代 理人與請求資遣費金額計算方式,另表明王金裁是否為本件 債務人及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該 裁定已於109年5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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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富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