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張簡永盛
輔 佐 人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鄧學良
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私立全冠文理短期補習班間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
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545 元,
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
第1 項但書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