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顏素貞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李忠憲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
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
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