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4號
KSDV,109,勞簡,4,2020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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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達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懷中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078元,應繳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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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