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9年度,29號
KSDV,109,事聲,29,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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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張光正 

      張光偉 
      張光明 

      張愈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間
109年度事聲字第29 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9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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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