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進行土地協商讓售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23號
KSDV,108,訴,923,2020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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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  
      黃建翔即黃永達

      黃陳秀櫻
      黃珮婷即黃淑美

      黃裕斌 
      黃偉銘 
      黃瑞欽 
      黃偉鴻 
      黃婉玲 
      黃永璋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本 件前已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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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