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35號
KSDV,108,訴,1335,2020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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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淑娟 

      張睿  
      張少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742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 萬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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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