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6年度,6號
KSDV,106,海商,6,20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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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8億2,531萬5,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萬5,44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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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