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8億2,531萬5,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萬5,44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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