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01號
KSDM,109,附民,201,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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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蔡美雪


送達代收人 邱玲玉
被   告 龔真儀

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本院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既經原告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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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