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35號
KSDM,109,聲,1435,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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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謝嵩 


具 保 人 謝幸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幸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謝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謝幸晏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 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 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7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 併科罰金10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該刑事判決 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 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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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