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煌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煌宗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1至12行補充為「 導致員警張甫翊右手腕因而受有擦挫傷之傷害(傷害部份未 據告訴)」、證據部分「密錄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現場照片共10張」更正為「密錄器錄影光碟1 片、密錄 器畫面擷取照片7 張、傷勢及扣案物照片5 張」,並補充「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察服務證」為證據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5 條第1 項雖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 經修正公布,108 年12月27日施行,審酌本案適用該條之構 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修正內容僅針對併科罰金文字上有 所修正,且併科罰金之金額實質上亦未變動,應認本件並無 法律變更而需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力成熟之成年人,竟 僅為脫免逮捕,竟不顧員警安危率爾發動車輛加速前行,以 致值勤員警受傷害,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執行,並危害 員警之身體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疑 似毒品之白色粉末1 包,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錄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65號
被 告 陳煌宗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煌宗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13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鳳山區鳳松路與明昌 西街口時,因行跡可疑,遭當時執行巡邏勤務之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警員張甫翊騎乘警用車輛經過發 現,當場示意陳煌宗停車接受盤查。陳煌宗遂主動交出身上 之夾鍊袋包裝之白色粉末狀物品1小包(所涉持有毒品部分 ,另案偵辦中),經警要求其蹲下接受檢查,其竟為躲避盤 查,明知張甫翊為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並可預見其若突然 發動車輛加速往前,可能導致在旁之員警張甫翊因拖行而受 傷,仍以妨害公務執行之不確定故意,突然跨上機車,發動 引擎並加足油門欲逃離現場,導致員警張甫翊右手腕因而受 有擦挫傷之傷害,以此方式施以強暴,妨害員警依法執行勤 務。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煌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密錄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現場照片共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筱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