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50號
KSDM,109,易,50,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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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峻良


選任辯護人 王朝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110
號、108 年度偵字第7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峻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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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