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峻良
選任辯護人 王朝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110
號、108 年度偵字第7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峻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