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06號
KSDM,109,易,206,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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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6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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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