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288號
KSDM,109,審附民,288,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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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翁通利
被   告 馬翠蓮
      趙振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惟因原告 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其於民國 109年6月16日出具之陳報狀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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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