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3號
KSDM,109,交附民,13,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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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單捷昀
訴訟代理人 單敏治
被   告 郭正峯
被   告 積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祥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本件刑事訴訟既經諭知被告郭正峯 無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依上述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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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積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