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原 告 張○○(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 張○○(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被 告 鄭蓮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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