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64號
KSDM,108,訴,764,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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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宏璋



指定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具 保 人 柯順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2218號、第5039號、第5116號、第5117號、第7946號、
第10200 號、第175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順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宏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8 年 5 月17日經本院裁定提出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保證金後 ,准予停止羈押,而由具保人柯順和於同年月23日繳納2 萬 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偵聲字第155 號裁定、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 可稽。茲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並由其同居人 即具保人於109 年3 月10日收受送達,然被告於109 年4 月 10日本案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 著,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109 年4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被告戶籍資料、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再且,本院於 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傳喚具保人應於指定期日攜同或督促被告 到庭,惟具保人並未遵期到庭,亦未攜同被告前來,此有本 院109 年4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送達證書在卷可 佐,綜上,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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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