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 訴 人 薛永峰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廖珮涵律師視同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視同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吳昭煌 複代理人 林文傑 視同上訴人 廖李麗屏訴訟代理人 廖春裕 被上訴人 張鈺娸 張鈺羚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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