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45號
KSHV,109,上易,45,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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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薛永峰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廖珮涵律師
視同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視同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吳昭煌 
複代理人  林文傑 
視同上訴人 廖李麗屏
訴訟代理人 廖春裕 
被上訴人  張鈺娸 
      張鈺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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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