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8號
KSHM,109,附民,48,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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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楊惟凱
被   告 王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355 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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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