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68號
KSHM,109,聲,968,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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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坤山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
付字第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坤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坤山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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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