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29號
KSHM,109,聲,929,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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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嘉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嘉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嘉勛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 月,均確定後移送執行(合計刑期13年6 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53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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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