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73號
KSHM,109,聲,873,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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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頷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頷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頷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頷斳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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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