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61號
KSHM,109,聲,861,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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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恩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恩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恩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葉恩佑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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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