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40號
KSHM,109,上易,40,20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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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价


選任辯護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
度易字第421 號,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調偵字第144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李薇葎(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乙○○前係夫妻(雙方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離婚),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甲○○明知上情 ,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106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起訴書 原記載106 年8 月間某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在不 詳地點,與李薇葎為性交行為1 次。嗣李薇葎於107 年6 月 15日在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因上開性交行為受孕而 產下一子李00(未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嗣告訴 人於107 年8 月接獲高雄市仁武區戶政事務所通知,始悉上 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二、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雖被訴涉犯刑法第239 條相姦罪嫌,惟 司法院於109 年5 月29日以釋字第791 號解釋:刑法第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 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則被告行為 後,相姦罪之刑罰已廢止。依法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審未 及適用上開規定,顯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 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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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