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抗字,109年度,25號
HLHV,109,抗,25,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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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僑信鐵材行即劉桂芳
      劉桂芳 
      劉昱良 
      劉馨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
2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上訴人僑信鐵材行即劉桂芳劉桂芳劉昱良劉馨文(下稱抗告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於民國109年2月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33 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 書業已送達在案(原審卷第128頁至第131頁:送達證書回證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復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是抗告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等語。二、抗告意旨:抗告人等對108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不服, 遂依法提起本件抗告。
三、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 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並有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137條第1項 明文可參。又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37條規定 ,將應送達之文書交付予應受送達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 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 明。至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件,於送 達之效力均無影響(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98號、101年 度台抗字第106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109年2月4 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並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正(原審卷第127頁),此項裁定於109年2月7日送達至抗告 人劉馨文之居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之0樓,並 經本人簽名(原審卷第131頁),及分別送達至抗告人僑信 鐵材行即劉桂芳、抗告人劉桂芳之居所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號、抗告人劉昱良之居所桃園市○○區○○○街 00000號00樓,均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 僱人,乃於109年2月7日依法寄存送達於抗告人僑信鐵材行劉桂芳、抗告人劉桂芳居所地之中正派出所、抗告人劉昱 良之居所地之幼獅派出所,有卷附之送達證書足稽(原審卷 第128至130頁),是系爭裁定均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故抗告 人劉馨文應自送達翌日起算補費裁定諭知之補正期間7日並 加計在途期間6日,至遲應於109年2月20日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而抗告人僑信鐵材行即劉桂芳、抗告人劉桂芳、抗告人 劉昱良則分別自送達翌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2項之規定起 算10日加計補費裁定諭知之補正期間7日並分別加計在途期 間6日、5日,至遲均應於109年3月2日(同年2月29日及3月1 日均為假日延至次一上班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查 詢迄109年3月4日止抗告人有無補繳,並未據抗告人繳納, 有原審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附卷足考(原審卷第140至 146頁)。從而,原審以抗告人未遵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 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 審裁定限其命補繳,抗告人逾期亦未補正,上訴不合法,原 審因而裁定駁回其等上訴,自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 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駁回抗告。
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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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