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4號
HLHM,108,上訴,4,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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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鄭博謙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王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7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07號;起訴案號:臺
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1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政部分撤銷。
吳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吳政奇寶科技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奇寶公司)之總經 理、鄭博謙(原名鄭志忠)教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教昱 公司)負責人、王大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麗得公 司)之執行長。
二、吳政明知奇寶公司研發之「BCTV即時數位公告資訊」(下 稱BCTV系統),透過網路系統及Captiv AD廣告機即可在液 晶顯示器上播放多媒體影片內容,而華麗得公司研發之「公 務宣導隨選模組」,若未經修正,則不能在液晶顯示器正常 使用(筆錄中有稱液晶電視者,以下統一稱為液晶顯示器) ;而先前政府機關透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 行)共同供應契約,以教昱公司為立約商,同時購買BCTV系 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採購案,硬體設備均為LED電 子看板,而非液晶顯示器,且採購模式為購買「公務宣導隨 選模組」送LED電子看板(筆錄中有稱LED電視牆者,以下統 一稱為LED電子看板),機關毋庸另行購買LED電子看板,從 而其所推銷之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計畫,僅建置BCTV系統並 採購液晶顯示器即可達到目的,不需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民國101年3月間之某日,由不知情之何俊正陪同,前往臺東 縣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下稱三民國小),隱瞞前開事實, 向不知情、時任三民國小校長蔡順成推銷「建置多媒體資訊 看板」採購案,佯稱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必須



整合在一起使用,使蔡順成陷於錯誤,誤以為必須同時購買 「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而同意辦理多媒體資訊看板採購案 ,並指示不知情、時任三民國小總務主任李建興辦理採購案 ,何俊正則同意協助三民國小向臺東縣議員夏曼‧瑪德能爭 取補助該採購案,吳政復指示不知情之奇寶公司員工王憶 甄,協助三民國小向臺東縣政府申請補助經費。而因奇寶公 司非政府採購法共同供應契約「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立約 廠商,無法接受三民國小之採購訂單,吳政遂以新臺幣( 下同)16,000元之代價委請不知情、時任德立特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德立特公司)負責人李建文承接三民國小之訂 單,然仍由奇寶公司擔任德立特公司之產品實際供應商,負 責交貨、安裝、履約、驗收及保固,並向三民國小表示需向 德立特公司下單採購。三民國小即於101年6月11日向德立特 公司下單採購BCTV系統(含一年期資料庫內容更新管理系統 )」1套(98,497元)、「公務宣導隨選模組」(By Server 含1年維護合約)1套(284,548元),向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採購「42型高畫質液晶螢幕顯示器」1臺(筆錄中有稱42吋 液晶顯示器,下稱42型液晶顯示器),採購名稱為「臺東縣 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案號:000000 0000)」(下稱系爭採購案)。而吳政確認德立特公司取 得上開三民國小訂單後,即委由友人鄭博謙以15,000元之價 格向王大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1套,王大即交付授權 書及空白光碟片與鄭博謙鄭博謙再將之交付與吳政,授 權三民國小可自行在華麗得公司之網站上下載「公務宣導隨 選模組」,進而安裝在三民國小之電腦中,而使用「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嗣吳政指示不知情之王憶甄等人,將BCTV 系統及Captiv AD播放器安裝在三民國小電腦設備上,使奇 寶公司之主機系統得以透過網路連接至Captiv AD播放器及 42型液晶顯示器,並利用BCTV系統控制前揭液晶顯示器之輸 出畫面,而播放多媒體資訊,然未將「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安裝在三民國小之電腦設備中,卻佯裝奇寶公司已安裝「 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使系爭採購案主驗人 員、時任三民國小教務主任李正如於101年6月27日(起訴書 誤載為101年7月10日)辦理驗收時陷於錯誤,遂使系爭採購 案通過驗收,亦使接任之三民國小總務主任陳韻如誤認系爭 採購案已完成履約及驗收程序,而檢附相關憑證向臺東縣政 府核銷補助款399,086元,足以生損害於三民國小及臺東縣 政府,奇寶公司因而取得吳政所詐得款項284,548元(即 「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採購款)。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撤銷改判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檢察官、被告吳政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對於本案相關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3、14、91頁),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 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
貳、實體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被告吳政除否認與被告鄭博謙王大為共同正犯關係外, 其餘部分認罪。
二、爭執事項:
被告吳政之所為構成何種犯罪。
三、普通詐欺取財罪法律見解分析:
(一)法律依據: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103年6月18日「原條文之罰金刑原 規定為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 即為新臺幣三萬元,顯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 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從而前開 修正,除提高法定刑度外,構成要件並未修正。(二)法律要件: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凡以不法意圖,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移轉物之所有 者,係構成刑法之詐欺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27 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實 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 產上之處分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072號判決 意旨參照)。茲將要件析述如下:
1、何謂「詐術」:
(1)所謂詐術,在作為犯,係指虛構或扭曲事實;所謂事實係 指現在或過去具體歷程或狀態,而具有可驗證為「真」或 「偽」之性質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71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 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



法院24年上字第4515號判例【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 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以下 所引之判例,均同此效力】、108年度台上字第3873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所謂 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 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 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22號、97 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是否為詐術行為,應從相關行為整體觀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904 號判決意旨參照)。
(3)至有無實際獲取財物或不正利益,係既、未遂問題,與是 否成立詐欺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無涉,若行 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故意隱瞞部分事實,致使被害 人誤信第三人為財物或不正利益之受益人,行為人則於相 關行為過程中伺機或其後截取該財物或不正利益,該消極 的隱瞞行為,自屬詐術行為之一種(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 字第7781號判決意旨參照)。
2、何謂「陷於錯誤」: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734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除行為人有施詐術外,尚須被詐欺 者因而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 第200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 ,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 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3、就「物」之構成要件要素而言:
所指「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其「物」之範圍並無限制,不論係私人所有之財物,或屬 公益或國庫所有之財物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 第229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判決意旨參照)。 4、就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而言:
按刑法之故意,係指認識犯罪之構成事實,進而決定為其 行為之意思,其中決定為其行為之意思,皆有一定之遠因 ,即「動機」,通常動機與犯罪之成立無關,或以之為科 刑時應予審酌之事項,然於特殊之犯罪,若以之為主觀之 不法構成要件者,如刑法分則中規定以「意圖」為成立要 件之罪,法律既明定為犯罪構成要件,則動機已成犯罪內 容之一部分,不得再視為一般之動機,故目的犯(意圖犯 )在主觀上除須具備故意之構成要件外,尚須具備法定之



不法意圖,否則其犯罪即無以成立。而所謂「意圖」,即 期望之意,亦即犯罪之動機,與責任要件之故意有別。… 倘行為人施行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動機並非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所有,其犯罪亦無由成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 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政於本院109年2月4日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二第10頁背面至第 14頁、第90、99、102頁)。
(二)而被告吳政奇寶公司總經理,於101年3月間之某日, 由不知情之何俊正陪同,前往臺東向三民國小校長蔡順成 推銷購買「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採購內容包括「BCTV 系統」1套、「公務宣導隨選模組」1套及「42型高畫質液 晶螢幕顯示器」1臺),何俊正同意協助三民國小向臺東 縣議員夏曼‧瑪德能爭取補助該採購案,被告吳政則指 示不知情之奇寶公司員工王憶甄,協助三民國小向臺東縣 政府申請補助經費,又因奇寶公司非政府採購法共同供應 契約「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立約廠商,無法接受三民國 小之採購訂單,被告吳政另以16,000元之代價委由德立 特公司負責人李建文承接三民國小之訂單,然仍由奇寶公 司擔任德立特公司之產品供應商,負責交貨、履約,並向 三民國小表示需向德立特公司下單採購,嗣三民國小乃於 101年6月11日,由時任三民國小總務主任李建興向德立特 公司下單採購「BCTV系統」、「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各1 套、向明聳企業有限公司採購「42型高畫質液晶螢幕顯示 器」1臺,共計399,086元。嗣吳政確認德立特公司取得 上開三民國小訂單後,乃委由教昱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鄭博 謙約以15,000元之價格,向華麗得公司執行長即被告王大 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被告王大則在收受被告鄭博 謙交付購買華麗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之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軟體之對價後,即簽立載明華麗得公司授權三民國小,自 101年6月12日起至102年7月14日止之期間,取得上網自行 根據授權密碼下載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內容之授權書及空白 光碟1片,透過被告鄭博謙交予被告吳政履約使用,並 於101年6月27日,利用奇寶公司主機系統透過網路連接至 裝設於三民國小之「CaptivAD播放器」及「42型高畫質液 晶螢幕顯示器」,利用「BCTV系統」控制前揭液晶顯示器 之輸出畫面,由三民國小總務主任李正如辦理驗收履約完 畢,嗣接任李正如擔任三民國小總務主任陳韻如乃檢附相 關憑證向臺東縣政府核銷前開採購案補助款399,086元,



其中關於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採購款為284,548元等情,業 據被告吳政鄭博謙王大供述在卷,亦據證人何俊正王憶甄於調查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臺東縣政府105 年3月7日府民捐字第1050041608號函暨檢附之101年度夏 曼瑪德能議員建議補助「臺東縣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建 置多媒體資訊看板(案號:0000000000)」案全卷相關資 料憑證(調查站證據卷第2至72頁)、105年1月28日臺東 縣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會勘紀錄 (見調查站證據卷第73頁)、奇寶公司開立給三民國小BC TV之授權使用證明書(見調查站證據卷第74頁)、華麗得 公司開立給三民國小之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授權同意證明書 (見調查站證據卷第85頁),及三民國小101年11月21日 東民小總字字第1010004450號函更正上開採購案係101年 6月27日交貨完成(見調查站證據卷第6頁)等在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
(三)就功能面而言,「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不能用在42型液晶 顯示器上,系爭採購案購買BCTV系統即可達到採購目的, 無須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1、被告吳政之供述:
(1)被告吳政於本院108年4月16日準備程序中自承:奇寶公 司是我設立的,主要內容是數位內容服務、多媒體內容與 推播。BCTV系統是我們買鎧應公司現成軟體,再將我們製 作完成的相關節目與鎧應公司的軟體放在一起,在臺灣銀 行的共同供應契約就叫做BCTV系統。所謂節目內容如英語 、日語學習、氣象、四書五經等多媒體內容(見本院卷一 第75頁背面、第76頁)。LED電子看板的內容我們是透過 「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出去的,液晶顯示器部分是透過 BCTV系統推播出去,BCTV系統沒有辦法推播到電子看板, 因為解析度不一樣。就本院問以:「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可以推播到42型液晶顯示器,答稱:「我沒有辦法回應這 個問題是否可以。」再問以:所以依照你在採購時的認知 ,要推播到42型液晶顯示器,只能用BCTV系統,你也不知 道「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能不能推播到42型液晶顯示器上 ,所以系爭採購案根本不需要安裝「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被告未答(見本院卷一第79頁背面、第80頁)。就本院 再問以:「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可否推播到42型液晶顯示 器?答稱:我的數位內容如果透過「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推播到液晶顯示器上,出現的畫面會不一樣,有可能會放 大、可能會被切邊,可能上下會有缺,這是因為影片的格 式不一樣,我認為嚴格來講是不可以的。並稱:奇寶公司



人員,沒有寫程式來整合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也沒有透過其他不是寫程式的方式去整合兩套系統, 讓其能同時使用(見本院卷一第85頁背面、第86頁)。 (2)於本院108年5月7日準備程序中,就本院問以:本次學校 是採買42型液晶顯示器,依照你的陳述及相關卷證,BCTV 系統即可達到功能,且安裝、驗收又沒有顯示出「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此次只要採買BCTV系統就可以達到系爭採 購案驗收的功能及目的?答稱: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 頁背面)。
2、被告鄭博謙之供述:
被告鄭博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被告吳政的BCTV系統 是一個編輯推播的系統,最主要就是畫面編輯的很漂亮, 並且有一個後端的製作多媒體動畫的功能;BCTV系統不行 直接投放在LED電子看板上,所以投射在LED看板上主要是 「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同時採購這兩個系統時,就是同 時安裝在一台電腦上,先用「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將畫面 投射出去,再播放利用BCTV系統後製成的節目編排、動畫 內容。「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不行直接用在室內大螢幕載 具,一定要LED的模組,他是模組控制卡,要直接用到42 吋螢幕肯定是不行的(見本院卷二第46、47頁)。 3、被告王大於原審審理中證稱:BCTV系統以我專業角度來看 ,就是只能在電視上推播,不能在行動手機、大螢幕的LE D戶外看板做推播等語(見原審卷第377、378頁)。 4、綜上,就功能面而言,「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不能用在42 型液晶顯示器上,系爭採購案購買BCTV系統即可達到採購 目的,根本無須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四)透過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以教昱公司為立約商,採購 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先例,硬體設備均為 LED電子看板,且乃是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送LED電 子看板,毋庸另行購買LED電子看板:
1、經本院分別向曾透過鄭博謙經營之教昱公司採購BCTV系統 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花蓮縣豐濱鄉公司、花蓮市公 所、光復鄉公所函詢結果:
(1)花蓮縣豐濱鄉公所於108年7月23日以豐鄉行字第10800208 96號函覆稱:
①該公所所辦理設備工程採購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係用於LED電視牆。
②本件採購案件沒有前例可循,也不知如何決定購買品項、 單價及數量,後來詢問LED廠商鄭博謙有關LED顯示看版相 關問題,鄭博謙告知可上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網站搜尋



關鍵字「BCTV」、「公務隨選」就可以找到相關資訊。該 公所上網搜尋確有其品項,但仍無法瞭解電腦軟體如何變 成LED顯示看板,於是詢問鄭博謙鄭博謙回答「一塊模 組可以控制一定尺寸的LED電子看板」,復問以「難道採 購電腦軟體,所有廠商都會送LED電子看板的硬體設施嗎 ?」回答「對,他們的採購模式都是如此」,該公所不解 ,於是有詢問其他公所,其他公所承辦表示「LED電子看 板採購案就是這樣辦理」,與鄭博謙講法一致,後來經過 討論大家也就認為採購LED電子看板就是買軟體,送硬體 這種模式。
③於是決定需求品項是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BCTV系統的功能在於控制模組及製作相關放映的圖樣,於 是採購1套,一塊模組可以控制一定尺寸的LED電子看板的 基礎上,該公所所認為看版總尺寸愈大愈好,於是在補助 預算200萬元扣除BCTV1套98,497元,購買7套隨選模組。 ④並提出採購簽辦簽呈、徵求廠商報價、優惠條件議定比價 簽呈、議價報告單、議價紀錄、議約結果簽呈、訂購單、 訂單、結算書、完工報告、驗收紀錄決算書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一第97至128頁)。
(2)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於108年7月19日以花市行字第10800227 16號函覆稱:
①廠商所提供本案所需電子看板硬體設備係指LED電子看板1 面及軟體操作個人電腦主機(含螢幕)1套,採購之電腦 軟體為BCTV系統1套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3套。 ②其中BCTV系統係播放內容管理服務,由機關提供播放內容 交BCTV廠商採遠端上傳及管理播放內容;而「公務宣導隨 選模組」係安裝於軟體操作個人電腦主機,用於控制播放 多媒體影像。
③「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購置3套,係因本案電子看板顯示 面積為153.6cm*281.6cm,按當時採用P16規格顯示模組( 顯示模組大小為16mm*16mm)換算,所需顯示模組數量為 96*176=16,896個。因採購當時廠商提供之產品規格資料 表稱每套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軟體可控制5,120顆顯示模組 ,故換算後應採購3套。
④「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有提供光碟片及授權證明,並安裝 於該公所電腦內。
⑤BCTV系統係多媒體播放內容管理,「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係控制多媒體播放,兩者獨立運作但互相搭配,BCTV系統 處理多媒體資料之上傳及排程,「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依 據上傳之內容進行播放。




⑥並提出附件1-BCTV即時數位公告資訊含一年期資料庫內容 更新管理系統產品規格、附件2-公務宣導模組產品規格資 料表、附件3-BCTV即時數位公告資訊系統授權證明、附件 4-公務隨選模組授權證明、附件5-縣府函、附件6-訂購單 、附件7-驗收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34至147頁)。 (3)花蓮縣光復鄉公所於108年11月19日以光鄉建字第1080026 729號函覆稱:
①該公所採購LED電子看板,LED電子看板內需有8組「公務 宣導隨選模組」。
②BCTV系統是一種以電腦控制數位影像動態顯示內容的電子 看板,「公務宣導隨選模組」經由系統管理發佈色彩豐富 、呈現多種樣式變化,吸引目光,可提升機關單位或學校 公務宣導服務的即時與便利性,傳達最新的資訊與措施, 提供影像管理機制,可即播放或自製節目,內容更換迅速 ,二套屬不同軟體。
③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有提供電腦軟體之光碟 片。
④並提出花蓮縣光復鄉公所函(通知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接 受BCTV監管電腦操作訓練、統一發票、完成驗收簽呈、工 程結算書、請撥明細表、收款收據、財務決算書、請購單 、訂單、物品設備交貨報告、完工報告、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理各機關、學校等集中採購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 約條款、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授權契約、BCTV授權使用證明 書、公務宣導隨選數位電子看板驗收紀錄、教育訓練、財 產保管歸屬專門負責人簽、物品設備完工報告、交貨報告 、遴選廠商簽呈、廠商意願調查表、報價單、辦理花蓮縣 政府補助「公務宣導隨選數位電子看板」乙案簽呈、花蓮 縣政府100年11月24日府民自字第1000211428號函、花蓮 縣光復鄉民代表會第十九屆第七次臨時大會提案內容(見 本院卷一第155至232頁)。」
2、被告鄭博謙之供述:
(1)被告鄭博謙於105年3月7日調查中稱:「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是控制LED電子看板的控制軟體,一套可以控制5,120 顆顯示晶元。臺灣銀行採購部上架販售的「公務宣導隨選 模組」雖然不包括LED模組硬體、控制卡、控制程式、電 腦及後續多媒體製作等服務,但我提供的服務就包括這些 (見他字卷一第231頁背面)。
(2)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稱:我向被告王大購買「公務宣導隨選 模組」是1萬4千多元,我再賣給公家機關公定價是28萬多 元,包括軟體、硬體,例如電子看板的模塊,電子看板的



模塊是一片一片組合,每一片是20吋(見原審卷第134頁 )。
(3)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有關「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能夠用 在LED電子看板上,是我們提供了一個LED播放程序,請被 告王大編輯成符合臺灣銀行規定可以上架的程序,用在LE D電子看板上。之前跟被告王大合作的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案,我規劃的都是用在LED液晶顯示器看板上,沒有用在 室內大銀幕載具如大尺寸液晶顯示器上。有關使用在LED 電子看板上的「公務宣導隨選模組」,運作方式是買了這 套軟體後,會送硬體,也就是LED設備,因此不用另行購 買LED設備,且是看LED設備的尺寸,來決定要買幾組「公 務宣導隨選模組」,所以採購契約上不會另外有一個LED 電子看板的採購項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5、46頁)。 3、被告吳政之供述:
被告吳政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承: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是透過鄭博謙向華麗得公司購買的,因為那時幫鄭博謙做 LED電子看板的數位內容,得知他們有做很多的公家機關 ,就想說公務宣導隨選在公家機關應該是很OK的產品,所 以就想說會不會有些學校需要採購這樣的東西等語,足徵 被告吳政於系爭採購案前,亦知悉鄭博謙先前採購案的 硬體設備為LED電子看板,而非用在42型液晶顯示器上。 4、被告王大供述:
(1)被告王大於調查中稱:約98年左右,被告鄭博謙與我接洽 開發公務宣導隨選LED戶外看板模組,之後被告鄭博謙再 提供大陸卡萊特公司免費軟體「LEDSHOW T9」、「LEDCIS ION」給我,華麗得公司主要改寫介面,變成華麗得公司 的產品,另外被告鄭博謙也要求將連線控制數限制於5,12 0顆顯示模組,也就是當一套軟體連線顯示模組超過5,120 顆時,像數會產生不順暢的情形(見他字卷一第206頁背 面)。
(2)於原審審理中稱:被告鄭博謙知道我在臺灣銀行有「公務 宣導隨選模組」,就來找我合作,可不可以把他的LED載 具的模組也link進來,我寫好之後,就談合作,掛上去共 同供應契約開始做販售,販賣都是由被告鄭博謙來販售, 我只是配合需求來修改軟體(見原審卷第370頁)。 (3)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鄭博謙當初跟我講要用在公務宣導 ,至於是行動載具還是戶外載具,我不清楚,對於原廠而 言,三民國小要哪一套軟體,我就出貨,至於實際上要用 在哪裡跟我沒有關係(見本院卷一第59頁背面)。戶外的 載具是當初鄭博謙跟我說要寫這個軟體,是客製化,是包



在共同供應契約的模式下,鄭博謙要我將戶外載具也加進 去,所以他賣的部分包含戶外載具,我賣的是我原來的行 動載具。就本院問以:所以本件授權給三民國小的產品, 也就是賣給鄭博謙的客製化產品的一部分?答稱:對,是 針對戶外載具的那個模組。我不知道三民國小是不是戶外 載具,我看到他拿訂單給我,上面寫的是三民國小的訂單 ,我就這樣開授權書(見本院卷一第60頁)。依照驗收紀 錄,42型液晶顯示器是室內的大螢幕載具,也就是大液晶 顯示器,並不是戶外的LED載具,我賣給鄭博謙客製化的 軟體,也可以用在室內大屏幕的載具。就本院問以:你所 謂「客製化」是什麼樣的內容,答稱:大屏幕有很多機型 ,鄭博謙來之前我們本來就可以在大屏幕上使用,只是他 銷售的那種機型,我們原本沒有包含在內,鄭博謙來找我 之後我就把他寫進去,之後的產品都包含這種機型,類似 升級版的概念。這些戶外載具或大屏幕都是鄭博謙去銷售 ,等於是他專案在做。我的軟體金額比例會較大,可能是 他需要去彌補其他硬體的需求(見本院卷一第63頁)。 5、綜上,本案之前乃是被告鄭博謙王大將「公務宣導隨選 模組」修正,而可以在LED電子看板上使用,且透過臺灣 銀行共同供應契約,以教昱公司為立約商,採購BCTV系統 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先例,硬體設備均為LED電子 看板,且乃是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送LED電子看板 ,毋庸另行購買LED電子看板。
(五)被告吳政辯稱當時三民國小希望有LED電子看板,而因 經費不足,先採購軟體為不可採:
被告雖辯稱當初學校希望一起申請LED電子看板,剛好有 經費,就先買了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被告吳政雖稱:因 為鄭博謙之前有做過鄉公所一些LED電子看板的經驗,三 民國小剛好有類似的需求,又有經費,就想說先把軟體買 下來。然就本院問以:有關當時三民國小想要購買LED電 子看板部分,除你所述,客觀上有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 答稱:沒有,我也沒有提供LED電子看板給三民國小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1、12頁)。且參與系爭採購案之三民國 小人員即證人蔡順成、李建興、李正如、陳韻如無一證稱 該校有LED電子看板之需求,與系爭採購案相關之簽呈、 計畫亦無任何記載。況依照被告鄭博謙透過臺灣銀行共同 供應契約,以教昱公司為立約商,採購BCTV系統及「公務 宣導隨選模組」之先例,只要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即送LED電子看板,根本不用另外購買LED電子看板硬體, 無所謂先行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必要,反面言之



,若未來要在LED電子看板上播放,更無需先行購買42型 液晶顯示器,從而被告吳政前開辯稱顯與客觀事實齟齬 ,且不合理,係事後卸責之詞。
(六)系爭採購案係由奇寶公司負責安裝、施作、驗收、保固: 被告吳政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101年時奇寶公司還 沒有供應商資格,產品只有上架臺灣銀行,所以本案透過 德立特公司去提供給學校。德立特公司雖是得標公司,但 不負責安裝、施作、履約及驗收,實際負責安裝、施作、 履約、施作及驗收的是奇寶公司,所以BCTV系統、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兩套系統由奇寶公司負責安裝、施作、履約, 並安裝液晶顯示器,售後服務、保固亦由奇寶公司負責等 語。亦與證人李建文即德立特公司負責人於調查中證述情 節相符(見他字卷一卷第41至43頁)。並有德立特公司提 供訂單格式與奇寶公司之往來電子郵件、契約訂購單、請 款360,032元及轉帳360,032元資料(見他字卷一卷第44至 54頁、第102至110頁)。
(七)「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必須要安裝在三民國小電腦內才能 執行,始能驗收:
被告王大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沒有辦法直接上網就執行,一定要先下載下來,安裝在學 校的電腦才可以執行。奇寶公司是做大螢幕,我們的軟體 裝在他們公司是不可能可以跑,一定要裝在業主那裡,在 學校確認可以跑才可以驗收(見本院卷一第60頁背面)。(八)奇寶公司並未將「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安裝在三民國小電 腦中:
1、被告吳政之供述:
(1)被告吳政於106年1月23日偵查中已自承:履約及驗收時 我們有裝BCTV系統,但沒有裝「公務宣導隨選模組」等語 (見他字卷二第101頁)。
(2)其於本院108年5月7日準備程序中,就本院提示他字卷第 79至82頁,問以:此畫面是透過BCTV 系統或「公務宣導 隨選模組」推播的?答稱:BCTV系統。提示他字卷第112 頁背面、第113頁,再問以:驗收時的畫面,是否也透過 BCTV系統而非「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呈現出來?答稱:是 。復問以:所以上面雖寫「公務宣導隨選模組連線中」, 但實際上還是BCTV系統在操作?答稱:對。問:不管是安 裝還是驗收,都沒有顯示「公務宣導隨選模組」的操作界 面?答稱: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頁)。
2、東機組會勘結果:
東機組人員曾於105年1月28日至三民國小會勘,會勘結果



,三民國小電腦主機內並無安裝「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亦無相關程式。多媒體資訊看板影像,係由三民國小人員 將底稿及需求送交奇寶公司王憶甄,再由奇寶公司人員製 作多媒體畫面經由網路及Captiv AD廣告機傳送到三民國 小的液晶顯示器。三民國小取得之「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光碟中,並無任何與「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有關之程式( 見調查站證據卷第73頁、第88至106頁)。 3、足徵奇寶公司並未將「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安裝在三民國 小電腦中。
(九)被告吳政確實向三民國小人員隱瞞系爭採購案並不需要 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即可達到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 之目的,佯稱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必須整合 在一起使用,復隱瞞奇寶公司並未安裝「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之事實,使三民國小陷於錯誤,而同時採購「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並給付「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價金: 1、被告吳政之供述:
(1)被告吳政於105年6月23日調查中,對於調查員問以:蔡 順成、李建興、李正如是否知道多媒體資訊看板系統僅需 使用BCTV系統,而不需使用「公務宣導隨選模組」?答稱 :他們都不知道,而且我沒有跟他們講過僅需使用BCTV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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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教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