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鄭博謙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王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7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07號;起訴案號:臺
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1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政部分撤銷。
吳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吳政係奇寶科技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奇寶公司)之總經 理、鄭博謙(原名鄭志忠)為教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教昱 公司)負責人、王大係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麗得公 司)之執行長。
二、吳政明知奇寶公司研發之「BCTV即時數位公告資訊」(下 稱BCTV系統),透過網路系統及Captiv AD廣告機即可在液 晶顯示器上播放多媒體影片內容,而華麗得公司研發之「公 務宣導隨選模組」,若未經修正,則不能在液晶顯示器正常 使用(筆錄中有稱液晶電視者,以下統一稱為液晶顯示器) ;而先前政府機關透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 行)共同供應契約,以教昱公司為立約商,同時購買BCTV系 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採購案,硬體設備均為LED電 子看板,而非液晶顯示器,且採購模式為購買「公務宣導隨 選模組」送LED電子看板(筆錄中有稱LED電視牆者,以下統 一稱為LED電子看板),機關毋庸另行購買LED電子看板,從 而其所推銷之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計畫,僅建置BCTV系統並 採購液晶顯示器即可達到目的,不需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民國101年3月間之某日,由不知情之何俊正陪同,前往臺東 縣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下稱三民國小),隱瞞前開事實, 向不知情、時任三民國小校長蔡順成推銷「建置多媒體資訊 看板」採購案,佯稱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必須
整合在一起使用,使蔡順成陷於錯誤,誤以為必須同時購買 「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而同意辦理多媒體資訊看板採購案 ,並指示不知情、時任三民國小總務主任李建興辦理採購案 ,何俊正則同意協助三民國小向臺東縣議員夏曼‧瑪德能爭 取補助該採購案,吳政復指示不知情之奇寶公司員工王憶 甄,協助三民國小向臺東縣政府申請補助經費。而因奇寶公 司非政府採購法共同供應契約「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立約 廠商,無法接受三民國小之採購訂單,吳政遂以新臺幣( 下同)16,000元之代價委請不知情、時任德立特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德立特公司)負責人李建文承接三民國小之訂 單,然仍由奇寶公司擔任德立特公司之產品實際供應商,負 責交貨、安裝、履約、驗收及保固,並向三民國小表示需向 德立特公司下單採購。三民國小即於101年6月11日向德立特 公司下單採購BCTV系統(含一年期資料庫內容更新管理系統 )」1套(98,497元)、「公務宣導隨選模組」(By Server 含1年維護合約)1套(284,548元),向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採購「42型高畫質液晶螢幕顯示器」1臺(筆錄中有稱42吋 液晶顯示器,下稱42型液晶顯示器),採購名稱為「臺東縣 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案號:000000 0000)」(下稱系爭採購案)。而吳政確認德立特公司取 得上開三民國小訂單後,即委由友人鄭博謙以15,000元之價 格向王大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1套,王大即交付授權 書及空白光碟片與鄭博謙,鄭博謙再將之交付與吳政,授 權三民國小可自行在華麗得公司之網站上下載「公務宣導隨 選模組」,進而安裝在三民國小之電腦中,而使用「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嗣吳政指示不知情之王憶甄等人,將BCTV 系統及Captiv AD播放器安裝在三民國小電腦設備上,使奇 寶公司之主機系統得以透過網路連接至Captiv AD播放器及 42型液晶顯示器,並利用BCTV系統控制前揭液晶顯示器之輸 出畫面,而播放多媒體資訊,然未將「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安裝在三民國小之電腦設備中,卻佯裝奇寶公司已安裝「 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使系爭採購案主驗人 員、時任三民國小教務主任李正如於101年6月27日(起訴書 誤載為101年7月10日)辦理驗收時陷於錯誤,遂使系爭採購 案通過驗收,亦使接任之三民國小總務主任陳韻如誤認系爭 採購案已完成履約及驗收程序,而檢附相關憑證向臺東縣政 府核銷補助款399,086元,足以生損害於三民國小及臺東縣 政府,奇寶公司因而取得吳政所詐得款項284,548元(即 「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採購款)。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撤銷改判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檢察官、被告吳政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對於本案相關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3、14、91頁),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 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
貳、實體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被告吳政除否認與被告鄭博謙、王大為共同正犯關係外, 其餘部分認罪。
二、爭執事項:
被告吳政之所為構成何種犯罪。
三、普通詐欺取財罪法律見解分析:
(一)法律依據: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103年6月18日「原條文之罰金刑原 規定為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 即為新臺幣三萬元,顯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 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從而前開 修正,除提高法定刑度外,構成要件並未修正。(二)法律要件: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凡以不法意圖,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移轉物之所有 者,係構成刑法之詐欺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27 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實 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 產上之處分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072號判決 意旨參照)。茲將要件析述如下:
1、何謂「詐術」:
(1)所謂詐術,在作為犯,係指虛構或扭曲事實;所謂事實係 指現在或過去具體歷程或狀態,而具有可驗證為「真」或 「偽」之性質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71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 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
法院24年上字第4515號判例【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 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以下 所引之判例,均同此效力】、108年度台上字第3873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所謂 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 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 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22號、97 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是否為詐術行為,應從相關行為整體觀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904 號判決意旨參照)。
(3)至有無實際獲取財物或不正利益,係既、未遂問題,與是 否成立詐欺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無涉,若行 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故意隱瞞部分事實,致使被害 人誤信第三人為財物或不正利益之受益人,行為人則於相 關行為過程中伺機或其後截取該財物或不正利益,該消極 的隱瞞行為,自屬詐術行為之一種(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 字第7781號判決意旨參照)。
2、何謂「陷於錯誤」: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734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除行為人有施詐術外,尚須被詐欺 者因而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 第200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 ,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 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3、就「物」之構成要件要素而言:
所指「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其「物」之範圍並無限制,不論係私人所有之財物,或屬 公益或國庫所有之財物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 第229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判決意旨參照)。 4、就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而言:
按刑法之故意,係指認識犯罪之構成事實,進而決定為其 行為之意思,其中決定為其行為之意思,皆有一定之遠因 ,即「動機」,通常動機與犯罪之成立無關,或以之為科 刑時應予審酌之事項,然於特殊之犯罪,若以之為主觀之 不法構成要件者,如刑法分則中規定以「意圖」為成立要 件之罪,法律既明定為犯罪構成要件,則動機已成犯罪內 容之一部分,不得再視為一般之動機,故目的犯(意圖犯 )在主觀上除須具備故意之構成要件外,尚須具備法定之
不法意圖,否則其犯罪即無以成立。而所謂「意圖」,即 期望之意,亦即犯罪之動機,與責任要件之故意有別。… 倘行為人施行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動機並非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所有,其犯罪亦無由成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 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政於本院109年2月4日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二第10頁背面至第 14頁、第90、99、102頁)。
(二)而被告吳政係奇寶公司總經理,於101年3月間之某日, 由不知情之何俊正陪同,前往臺東向三民國小校長蔡順成 推銷購買「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採購內容包括「BCTV 系統」1套、「公務宣導隨選模組」1套及「42型高畫質液 晶螢幕顯示器」1臺),何俊正同意協助三民國小向臺東 縣議員夏曼‧瑪德能爭取補助該採購案,被告吳政則指 示不知情之奇寶公司員工王憶甄,協助三民國小向臺東縣 政府申請補助經費,又因奇寶公司非政府採購法共同供應 契約「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立約廠商,無法接受三民國 小之採購訂單,被告吳政另以16,000元之代價委由德立 特公司負責人李建文承接三民國小之訂單,然仍由奇寶公 司擔任德立特公司之產品供應商,負責交貨、履約,並向 三民國小表示需向德立特公司下單採購,嗣三民國小乃於 101年6月11日,由時任三民國小總務主任李建興向德立特 公司下單採購「BCTV系統」、「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各1 套、向明聳企業有限公司採購「42型高畫質液晶螢幕顯示 器」1臺,共計399,086元。嗣吳政確認德立特公司取得 上開三民國小訂單後,乃委由教昱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鄭博 謙約以15,000元之價格,向華麗得公司執行長即被告王大 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被告王大則在收受被告鄭博 謙交付購買華麗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之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軟體之對價後,即簽立載明華麗得公司授權三民國小,自 101年6月12日起至102年7月14日止之期間,取得上網自行 根據授權密碼下載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內容之授權書及空白 光碟1片,透過被告鄭博謙交予被告吳政履約使用,並 於101年6月27日,利用奇寶公司主機系統透過網路連接至 裝設於三民國小之「CaptivAD播放器」及「42型高畫質液 晶螢幕顯示器」,利用「BCTV系統」控制前揭液晶顯示器 之輸出畫面,由三民國小總務主任李正如辦理驗收履約完 畢,嗣接任李正如擔任三民國小總務主任陳韻如乃檢附相 關憑證向臺東縣政府核銷前開採購案補助款399,086元,
其中關於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採購款為284,548元等情,業 據被告吳政、鄭博謙、王大供述在卷,亦據證人何俊正 、王憶甄於調查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臺東縣政府105 年3月7日府民捐字第1050041608號函暨檢附之101年度夏 曼瑪德能議員建議補助「臺東縣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建 置多媒體資訊看板(案號:0000000000)」案全卷相關資 料憑證(調查站證據卷第2至72頁)、105年1月28日臺東 縣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會勘紀錄 (見調查站證據卷第73頁)、奇寶公司開立給三民國小BC TV之授權使用證明書(見調查站證據卷第74頁)、華麗得 公司開立給三民國小之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授權同意證明書 (見調查站證據卷第85頁),及三民國小101年11月21日 東民小總字字第1010004450號函更正上開採購案係101年 6月27日交貨完成(見調查站證據卷第6頁)等在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
(三)就功能面而言,「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不能用在42型液晶 顯示器上,系爭採購案購買BCTV系統即可達到採購目的, 無須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1、被告吳政之供述:
(1)被告吳政於本院108年4月16日準備程序中自承:奇寶公 司是我設立的,主要內容是數位內容服務、多媒體內容與 推播。BCTV系統是我們買鎧應公司現成軟體,再將我們製 作完成的相關節目與鎧應公司的軟體放在一起,在臺灣銀 行的共同供應契約就叫做BCTV系統。所謂節目內容如英語 、日語學習、氣象、四書五經等多媒體內容(見本院卷一 第75頁背面、第76頁)。LED電子看板的內容我們是透過 「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出去的,液晶顯示器部分是透過 BCTV系統推播出去,BCTV系統沒有辦法推播到電子看板, 因為解析度不一樣。就本院問以:「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可以推播到42型液晶顯示器,答稱:「我沒有辦法回應這 個問題是否可以。」再問以:所以依照你在採購時的認知 ,要推播到42型液晶顯示器,只能用BCTV系統,你也不知 道「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能不能推播到42型液晶顯示器上 ,所以系爭採購案根本不需要安裝「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被告未答(見本院卷一第79頁背面、第80頁)。就本院 再問以:「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可否推播到42型液晶顯示 器?答稱:我的數位內容如果透過「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推播到液晶顯示器上,出現的畫面會不一樣,有可能會放 大、可能會被切邊,可能上下會有缺,這是因為影片的格 式不一樣,我認為嚴格來講是不可以的。並稱:奇寶公司
人員,沒有寫程式來整合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也沒有透過其他不是寫程式的方式去整合兩套系統, 讓其能同時使用(見本院卷一第85頁背面、第86頁)。 (2)於本院108年5月7日準備程序中,就本院問以:本次學校 是採買42型液晶顯示器,依照你的陳述及相關卷證,BCTV 系統即可達到功能,且安裝、驗收又沒有顯示出「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此次只要採買BCTV系統就可以達到系爭採 購案驗收的功能及目的?答稱: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 頁背面)。
2、被告鄭博謙之供述:
被告鄭博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被告吳政的BCTV系統 是一個編輯推播的系統,最主要就是畫面編輯的很漂亮, 並且有一個後端的製作多媒體動畫的功能;BCTV系統不行 直接投放在LED電子看板上,所以投射在LED看板上主要是 「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同時採購這兩個系統時,就是同 時安裝在一台電腦上,先用「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將畫面 投射出去,再播放利用BCTV系統後製成的節目編排、動畫 內容。「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不行直接用在室內大螢幕載 具,一定要LED的模組,他是模組控制卡,要直接用到42 吋螢幕肯定是不行的(見本院卷二第46、47頁)。 3、被告王大於原審審理中證稱:BCTV系統以我專業角度來看 ,就是只能在電視上推播,不能在行動手機、大螢幕的LE D戶外看板做推播等語(見原審卷第377、378頁)。 4、綜上,就功能面而言,「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不能用在42 型液晶顯示器上,系爭採購案購買BCTV系統即可達到採購 目的,根本無須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四)透過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以教昱公司為立約商,採購 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先例,硬體設備均為 LED電子看板,且乃是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送LED電 子看板,毋庸另行購買LED電子看板:
1、經本院分別向曾透過鄭博謙經營之教昱公司採購BCTV系統 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花蓮縣豐濱鄉公司、花蓮市公 所、光復鄉公所函詢結果:
(1)花蓮縣豐濱鄉公所於108年7月23日以豐鄉行字第10800208 96號函覆稱:
①該公所所辦理設備工程採購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係用於LED電視牆。
②本件採購案件沒有前例可循,也不知如何決定購買品項、 單價及數量,後來詢問LED廠商鄭博謙有關LED顯示看版相 關問題,鄭博謙告知可上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網站搜尋
關鍵字「BCTV」、「公務隨選」就可以找到相關資訊。該 公所上網搜尋確有其品項,但仍無法瞭解電腦軟體如何變 成LED顯示看板,於是詢問鄭博謙,鄭博謙回答「一塊模 組可以控制一定尺寸的LED電子看板」,復問以「難道採 購電腦軟體,所有廠商都會送LED電子看板的硬體設施嗎 ?」回答「對,他們的採購模式都是如此」,該公所不解 ,於是有詢問其他公所,其他公所承辦表示「LED電子看 板採購案就是這樣辦理」,與鄭博謙講法一致,後來經過 討論大家也就認為採購LED電子看板就是買軟體,送硬體 這種模式。
③於是決定需求品項是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BCTV系統的功能在於控制模組及製作相關放映的圖樣,於 是採購1套,一塊模組可以控制一定尺寸的LED電子看板的 基礎上,該公所所認為看版總尺寸愈大愈好,於是在補助 預算200萬元扣除BCTV1套98,497元,購買7套隨選模組。 ④並提出採購簽辦簽呈、徵求廠商報價、優惠條件議定比價 簽呈、議價報告單、議價紀錄、議約結果簽呈、訂購單、 訂單、結算書、完工報告、驗收紀錄決算書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一第97至128頁)。
(2)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於108年7月19日以花市行字第10800227 16號函覆稱:
①廠商所提供本案所需電子看板硬體設備係指LED電子看板1 面及軟體操作個人電腦主機(含螢幕)1套,採購之電腦 軟體為BCTV系統1套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3套。 ②其中BCTV系統係播放內容管理服務,由機關提供播放內容 交BCTV廠商採遠端上傳及管理播放內容;而「公務宣導隨 選模組」係安裝於軟體操作個人電腦主機,用於控制播放 多媒體影像。
③「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購置3套,係因本案電子看板顯示 面積為153.6cm*281.6cm,按當時採用P16規格顯示模組( 顯示模組大小為16mm*16mm)換算,所需顯示模組數量為 96*176=16,896個。因採購當時廠商提供之產品規格資料 表稱每套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軟體可控制5,120顆顯示模組 ,故換算後應採購3套。
④「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有提供光碟片及授權證明,並安裝 於該公所電腦內。
⑤BCTV系統係多媒體播放內容管理,「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係控制多媒體播放,兩者獨立運作但互相搭配,BCTV系統 處理多媒體資料之上傳及排程,「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依 據上傳之內容進行播放。
⑥並提出附件1-BCTV即時數位公告資訊含一年期資料庫內容 更新管理系統產品規格、附件2-公務宣導模組產品規格資 料表、附件3-BCTV即時數位公告資訊系統授權證明、附件 4-公務隨選模組授權證明、附件5-縣府函、附件6-訂購單 、附件7-驗收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34至147頁)。 (3)花蓮縣光復鄉公所於108年11月19日以光鄉建字第1080026 729號函覆稱:
①該公所採購LED電子看板,LED電子看板內需有8組「公務 宣導隨選模組」。
②BCTV系統是一種以電腦控制數位影像動態顯示內容的電子 看板,「公務宣導隨選模組」經由系統管理發佈色彩豐富 、呈現多種樣式變化,吸引目光,可提升機關單位或學校 公務宣導服務的即時與便利性,傳達最新的資訊與措施, 提供影像管理機制,可即播放或自製節目,內容更換迅速 ,二套屬不同軟體。
③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有提供電腦軟體之光碟 片。
④並提出花蓮縣光復鄉公所函(通知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接 受BCTV監管電腦操作訓練、統一發票、完成驗收簽呈、工 程結算書、請撥明細表、收款收據、財務決算書、請購單 、訂單、物品設備交貨報告、完工報告、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理各機關、學校等集中採購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 約條款、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授權契約、BCTV授權使用證明 書、公務宣導隨選數位電子看板驗收紀錄、教育訓練、財 產保管歸屬專門負責人簽、物品設備完工報告、交貨報告 、遴選廠商簽呈、廠商意願調查表、報價單、辦理花蓮縣 政府補助「公務宣導隨選數位電子看板」乙案簽呈、花蓮 縣政府100年11月24日府民自字第1000211428號函、花蓮 縣光復鄉民代表會第十九屆第七次臨時大會提案內容(見 本院卷一第155至232頁)。」
2、被告鄭博謙之供述:
(1)被告鄭博謙於105年3月7日調查中稱:「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是控制LED電子看板的控制軟體,一套可以控制5,120 顆顯示晶元。臺灣銀行採購部上架販售的「公務宣導隨選 模組」雖然不包括LED模組硬體、控制卡、控制程式、電 腦及後續多媒體製作等服務,但我提供的服務就包括這些 (見他字卷一第231頁背面)。
(2)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稱:我向被告王大購買「公務宣導隨選 模組」是1萬4千多元,我再賣給公家機關公定價是28萬多 元,包括軟體、硬體,例如電子看板的模塊,電子看板的
模塊是一片一片組合,每一片是20吋(見原審卷第134頁 )。
(3)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有關「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能夠用 在LED電子看板上,是我們提供了一個LED播放程序,請被 告王大編輯成符合臺灣銀行規定可以上架的程序,用在LE D電子看板上。之前跟被告王大合作的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案,我規劃的都是用在LED液晶顯示器看板上,沒有用在 室內大銀幕載具如大尺寸液晶顯示器上。有關使用在LED 電子看板上的「公務宣導隨選模組」,運作方式是買了這 套軟體後,會送硬體,也就是LED設備,因此不用另行購 買LED設備,且是看LED設備的尺寸,來決定要買幾組「公 務宣導隨選模組」,所以採購契約上不會另外有一個LED 電子看板的採購項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5、46頁)。 3、被告吳政之供述:
被告吳政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承: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是透過鄭博謙向華麗得公司購買的,因為那時幫鄭博謙做 LED電子看板的數位內容,得知他們有做很多的公家機關 ,就想說公務宣導隨選在公家機關應該是很OK的產品,所 以就想說會不會有些學校需要採購這樣的東西等語,足徵 被告吳政於系爭採購案前,亦知悉鄭博謙先前採購案的 硬體設備為LED電子看板,而非用在42型液晶顯示器上。 4、被告王大供述:
(1)被告王大於調查中稱:約98年左右,被告鄭博謙與我接洽 開發公務宣導隨選LED戶外看板模組,之後被告鄭博謙再 提供大陸卡萊特公司免費軟體「LEDSHOW T9」、「LEDCIS ION」給我,華麗得公司主要改寫介面,變成華麗得公司 的產品,另外被告鄭博謙也要求將連線控制數限制於5,12 0顆顯示模組,也就是當一套軟體連線顯示模組超過5,120 顆時,像數會產生不順暢的情形(見他字卷一第206頁背 面)。
(2)於原審審理中稱:被告鄭博謙知道我在臺灣銀行有「公務 宣導隨選模組」,就來找我合作,可不可以把他的LED載 具的模組也link進來,我寫好之後,就談合作,掛上去共 同供應契約開始做販售,販賣都是由被告鄭博謙來販售, 我只是配合需求來修改軟體(見原審卷第370頁)。 (3)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鄭博謙當初跟我講要用在公務宣導 ,至於是行動載具還是戶外載具,我不清楚,對於原廠而 言,三民國小要哪一套軟體,我就出貨,至於實際上要用 在哪裡跟我沒有關係(見本院卷一第59頁背面)。戶外的 載具是當初鄭博謙跟我說要寫這個軟體,是客製化,是包
在共同供應契約的模式下,鄭博謙要我將戶外載具也加進 去,所以他賣的部分包含戶外載具,我賣的是我原來的行 動載具。就本院問以:所以本件授權給三民國小的產品, 也就是賣給鄭博謙的客製化產品的一部分?答稱:對,是 針對戶外載具的那個模組。我不知道三民國小是不是戶外 載具,我看到他拿訂單給我,上面寫的是三民國小的訂單 ,我就這樣開授權書(見本院卷一第60頁)。依照驗收紀 錄,42型液晶顯示器是室內的大螢幕載具,也就是大液晶 顯示器,並不是戶外的LED載具,我賣給鄭博謙客製化的 軟體,也可以用在室內大屏幕的載具。就本院問以:你所 謂「客製化」是什麼樣的內容,答稱:大屏幕有很多機型 ,鄭博謙來之前我們本來就可以在大屏幕上使用,只是他 銷售的那種機型,我們原本沒有包含在內,鄭博謙來找我 之後我就把他寫進去,之後的產品都包含這種機型,類似 升級版的概念。這些戶外載具或大屏幕都是鄭博謙去銷售 ,等於是他專案在做。我的軟體金額比例會較大,可能是 他需要去彌補其他硬體的需求(見本院卷一第63頁)。 5、綜上,本案之前乃是被告鄭博謙請王大將「公務宣導隨選 模組」修正,而可以在LED電子看板上使用,且透過臺灣 銀行共同供應契約,以教昱公司為立約商,採購BCTV系統 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先例,硬體設備均為LED電子 看板,且乃是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送LED電子看板 ,毋庸另行購買LED電子看板。
(五)被告吳政辯稱當時三民國小希望有LED電子看板,而因 經費不足,先採購軟體為不可採:
被告雖辯稱當初學校希望一起申請LED電子看板,剛好有 經費,就先買了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被告吳政雖稱:因 為鄭博謙之前有做過鄉公所一些LED電子看板的經驗,三 民國小剛好有類似的需求,又有經費,就想說先把軟體買 下來。然就本院問以:有關當時三民國小想要購買LED電 子看板部分,除你所述,客觀上有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 答稱:沒有,我也沒有提供LED電子看板給三民國小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1、12頁)。且參與系爭採購案之三民國 小人員即證人蔡順成、李建興、李正如、陳韻如無一證稱 該校有LED電子看板之需求,與系爭採購案相關之簽呈、 計畫亦無任何記載。況依照被告鄭博謙透過臺灣銀行共同 供應契約,以教昱公司為立約商,採購BCTV系統及「公務 宣導隨選模組」之先例,只要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即送LED電子看板,根本不用另外購買LED電子看板硬體, 無所謂先行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之必要,反面言之
,若未來要在LED電子看板上播放,更無需先行購買42型 液晶顯示器,從而被告吳政前開辯稱顯與客觀事實齟齬 ,且不合理,係事後卸責之詞。
(六)系爭採購案係由奇寶公司負責安裝、施作、驗收、保固: 被告吳政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101年時奇寶公司還 沒有供應商資格,產品只有上架臺灣銀行,所以本案透過 德立特公司去提供給學校。德立特公司雖是得標公司,但 不負責安裝、施作、履約及驗收,實際負責安裝、施作、 履約、施作及驗收的是奇寶公司,所以BCTV系統、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兩套系統由奇寶公司負責安裝、施作、履約, 並安裝液晶顯示器,售後服務、保固亦由奇寶公司負責等 語。亦與證人李建文即德立特公司負責人於調查中證述情 節相符(見他字卷一卷第41至43頁)。並有德立特公司提 供訂單格式與奇寶公司之往來電子郵件、契約訂購單、請 款360,032元及轉帳360,032元資料(見他字卷一卷第44至 54頁、第102至110頁)。
(七)「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必須要安裝在三民國小電腦內才能 執行,始能驗收:
被告王大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沒有辦法直接上網就執行,一定要先下載下來,安裝在學 校的電腦才可以執行。奇寶公司是做大螢幕,我們的軟體 裝在他們公司是不可能可以跑,一定要裝在業主那裡,在 學校確認可以跑才可以驗收(見本院卷一第60頁背面)。(八)奇寶公司並未將「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安裝在三民國小電 腦中:
1、被告吳政之供述:
(1)被告吳政於106年1月23日偵查中已自承:履約及驗收時 我們有裝BCTV系統,但沒有裝「公務宣導隨選模組」等語 (見他字卷二第101頁)。
(2)其於本院108年5月7日準備程序中,就本院提示他字卷第 79至82頁,問以:此畫面是透過BCTV 系統或「公務宣導 隨選模組」推播的?答稱:BCTV系統。提示他字卷第112 頁背面、第113頁,再問以:驗收時的畫面,是否也透過 BCTV系統而非「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呈現出來?答稱:是 。復問以:所以上面雖寫「公務宣導隨選模組連線中」, 但實際上還是BCTV系統在操作?答稱:對。問:不管是安 裝還是驗收,都沒有顯示「公務宣導隨選模組」的操作界 面?答稱: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頁)。
2、東機組會勘結果:
東機組人員曾於105年1月28日至三民國小會勘,會勘結果
,三民國小電腦主機內並無安裝「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亦無相關程式。多媒體資訊看板影像,係由三民國小人員 將底稿及需求送交奇寶公司王憶甄,再由奇寶公司人員製 作多媒體畫面經由網路及Captiv AD廣告機傳送到三民國 小的液晶顯示器。三民國小取得之「公務宣導隨選模組」 光碟中,並無任何與「公務宣導隨選模組」有關之程式( 見調查站證據卷第73頁、第88至106頁)。 3、足徵奇寶公司並未將「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安裝在三民國 小電腦中。
(九)被告吳政確實向三民國小人員隱瞞系爭採購案並不需要 購買「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即可達到建置多媒體資訊看板 之目的,佯稱BCTV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必須整合 在一起使用,復隱瞞奇寶公司並未安裝「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之事實,使三民國小陷於錯誤,而同時採購「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並給付「公務宣導隨選模組」價金: 1、被告吳政之供述:
(1)被告吳政於105年6月23日調查中,對於調查員問以:蔡 順成、李建興、李正如是否知道多媒體資訊看板系統僅需 使用BCTV系統,而不需使用「公務宣導隨選模組」?答稱 :他們都不知道,而且我沒有跟他們講過僅需使用BCTV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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