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82號
TNHV,109,聲,82,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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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代 理 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順風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10
9年度再易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就其對第三人臺南市政府所有,由聲 請人管理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是否有租賃關係存在?第三人吳思明就其得否代 位臺南市政府請求相對人除去其農作物、器具及水塔,返還 系爭土地其中1,29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A部分)予臺南 市政府,並由吳思明代為受領或本於承租人地位,請求相對 人除去其農作物、器具及水塔,返還系爭土地A部分予吳思 明占有等?分別提起訴訟,經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7號( 下稱第157號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下稱第354號 判決)民事判決在案(以下就上開二訴訟,合稱系爭二訴訟 )。因系爭二訴訟間,標的同一,二者訴訟相互牽連,為彼 此訴訟勝敗之重要因素。承審第157號判決之再審事件(案 號: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3號,下稱系爭再審事件)之法 官,固無參與第157號判決之訴訟過程,然係承審第354號判 決之審判長,且該案之判斷,均繫因第157號判決之結果, 復曾於第354號判決審判期日曉諭吳思明「要再審贏很難」 等預為判斷之陳述,雖謂實務上對於再審勝訴之機會本即不 易,審判長應僅為善意告知,惟聲請人戒慎恐懼。承審系爭 再審事件之法官於審理第354號判決之事件時,已有未審先 斷之預見,而此預見顯然不利於聲請人之主張及陳述,亦有 認其執行職務將有偏頗之虞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第2款及類推適用同法第32條第7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謂前審裁判,除除權判決對於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等特殊情形外,恆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 而言;又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 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 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 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 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



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 欠當,或在當事人間別一事件法官曾為裁判,則不得謂其有 偏頗之虞;且關於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定迴避原因,依 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6號解釋,亦載明:民事 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 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 」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
三、經查:
㈠第354號判決並非系爭再審事件之前審判決,本件核與民事 訴訟法第32條第7款之要件並不相符。且系爭二訴訟之當事 人(僅其中一造之當事人相同,另一造當事人則不同)、請 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均有不同,有聲請人提出第354號判 決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第157號判決(見本院卷第7-13、23-29 頁)可稽。系爭二訴訟係屬各別獨立而併存之訴訟事件,尚 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是聲請人主張本件有類 推適用上開規定之事由云云,並無足採。
㈡聲請人主張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迴避事由部分,僅稱 因法官係承審另案第354號判決之審判長,且該案之判斷, 均繫因第157號判決之結果,復曾於第354號判決審判期日曉 諭吳思明「要再審贏很難」等預為判斷之陳述,已有未審先 斷之預見,而此預見顯然不利於聲請人之主張及陳述,亦有 認其執行職務將有偏頗之虞云云,並提出第354號判決為證 。惟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相同之別一事件法官曾為裁判 ,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法官參與別一訴訟事件 之裁判,於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上之意見,對於現尚繫屬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縱有不利 ,亦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以上分見最高法院30年 渝抗字第103號、74年台抗字第20號裁判意旨)。本件聲請 人所指乃為法官參與他案審判或裁判之情,尚難指為法官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其未提出證據釋明承審系爭再審事件 之法官客觀上有何足疑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 ,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
㈢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林富郎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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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