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46號
TNHV,107,重上,46,2020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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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秀枝 
      蘇凱程即蘇偉誠
      蘇偉彰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泓達律師
上 訴 人 蘇衡諭 
      蘇丁福 
      蘇文華 
被 上 訴人 劉國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蘇士賢 
      蘇正惠 
      蘇建興 
      吳美華 
      蘇黃玉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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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