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秀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秀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受刑人蔡秀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