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祈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祈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 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