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14號
TNHM,109,聲,614,202006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木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木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6 月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