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家維
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家維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参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涉犯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審理中逃匿, 經本院發布通緝,嗣緝獲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 又有羈押之必要,處分羈押在案。
二、被告以其日後將可與長輩「羅美香」同住(並載明確定住所 及電話號碼),從事看護工作,羅美香可督促被告接受司法 審判與執行,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認為準備程序關於被告應處理事項部分,已告一段落,倘 被告得以取具並繳納新臺幣三萬元,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