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宗賢
選任辯護人 張麗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
6 年度訴字第761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83 、384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後(107 年度上訴字第1055號),經最高法院
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宗賢有罪部分撤銷。
黃宗賢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宗賢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販賣,惟竟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犯意, 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與購毒者之 聯絡工具而為附表編號5 所示:持用上開行動電話與王銘義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販賣毒品事宜後,於民 國105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51分之某時許,在雲林縣○○鄉 ○○國中附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1 包給王銘義。因認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 應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 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施用毒品者之指證某人為販毒之人,雖非屬共犯證人 類型,但因彼此間具有利害關係,其陳述證言在本質上存有 較大虛偽性之危險,為擔保其真實性,本乎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2 項規定之相同法理,自仍應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 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上之價值。所謂補強證據,必須求之 於該指證者之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資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 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 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別明白其所交 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 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 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 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毒品 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 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 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 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883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四、公訴人認被告黃宗賢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宗賢 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即證人王銘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及證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 年聲監字第315 號、105 年 度聲監續字第600 號、第722 號通訊監察書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通聯譯文,為其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固不爭執其有於105 年7 月11日下午3 時57分11秒 至4 時51分20秒,以其所持用之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王銘義聯絡等情,惟堅 決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辯稱:我沒有到○○國 中跟王銘義見面,那天通話是在講「蟳仔」、「蝦仔」(台 語)的事情,我本身從事養殖業販賣漁獲,那天王銘義要買 蝦子1 斤,我是在菜市場賣,王銘義不知道我的攤位,他都 是來我家向我買,他每次買都會先跟我電話聯絡看我有沒有 貨才會過來,這次聯絡完之後王銘義沒有來我家買蝦子,我 不知道他為何後來沒有來。電話中談到「蟳仔」、「蝦仔」 都是指真正的海產等語(見本院卷第146 至147 頁)。辯護 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王銘義105 年7 月11日通聯紀錄 裡面提及「蟳仔」、「蝦仔」應該就是指被告當時有在撈海 產魚蝦之類的要賣給王銘義,王銘義跟被告的對話中似乎都 是先要「蟳仔」,沒有「蟳仔」的時候才接受「蝦子」,所 以原審說王銘義因為輕度智能不足所以記不清楚毒品的代號 是什麼,此點跟兩人的通聯有不符合,若比對105 年7 月5 日與105 年5 月8 日通聯對話,確實可以確定「蟳仔」跟「 蝦仔」應該都是海鮮食物,且被告並沒有用「蟳仔」、「蝦 仔」代稱毒品販賣的前案,也未在被告身上、車上查獲毒品 或是販賣毒品的工具或者其他跡證,所以我們認為原審僅憑 與王銘義語意不清的通聯而認定被告有販毒是錯誤的等語。六、經查:
(一)證人王銘義於105 年7 月11日下午3 時57分11秒至4 時51 分20秒,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約在○○國中見面之事實,業據被告 坦認在卷,且經證人王銘義證述屬實,並有如附表(原判 決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此部分 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參酌證人王銘義就上開通話內容,有如下歷次之供述、 證述,其先於警詢時陳稱:(警方當場出示通訊監察譯文 發現105 年07月11日下午03時57分11秒至07月11日下午04 時51分20秒間通話6 通,本次毒品交易你如何與黃宗賢進 行毒品交易?交易何種毒品?數量多少?金額多少?正確 毒品交易地點為何?當時是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時 有何人在場?)這次交易有成功。在○○國中交易毒品安 非他命1 小包,以1000元代價購買。(上開譯文內容所指 為何請詳述?所說「蝦仔1 斤」所指為何?所說「國小、 國中等我」所指為何)「蝦仔1 斤」是指海洛因代價1000
元,交易地點是在○○國中旁邊。等語(見偵384 卷第27 頁);於偵訊時證述:((提示王銘義販賣毒品通聯譯文 )編號5 這6 通電話你們講什麼?)他說他人在○○我要 跟他買一斤的螃蟹,要跟他買一千元,我到的時候他還沒 來,我就說我先回去了。(市場上一斤的螃蟹價格好的時 候頂多五六百元,絕對不會超過一千元,你們私底下買結 果卻比市場價格還高,你們到底在講什麼?)蝦子是安非 他命,螃蟹我忘了。(為何你在警局講說蝦子1 斤是海洛 因一千元?)這是他的術語,我記不是很清楚。(這次通 話完有跟他買安非他命?)之前有買,很久了。(為何你 在警局說這次通話完有跟他買安非他命一千元?)電話掛 斷他叫我去他家○○國小附近那邊等,跟他買安非他命一 千元,是我自己跟他買的。(交易地點是○○國小還是○ ○國中?)○○國中等語(見他548 卷第99頁);於原審 審理時則證稱:「蟳仔」就是紅蟳,都是吃的,是真的紅 蟳。「國中」是○○國中,「1 張」是1 千元,「人家要 拿1 張」,「人家」是指大胖蔡忠衛,本來要買1 斤的蝦 子,後來講說1 千元的蝦子,因為家裡在喝酒,要配蝦子 ,不是毒品。但這次我並沒有過去,我們沒有見面云云( 見原審卷第418 至422 頁)。衡諸王銘義歷次所為證述內 容,其於警詢雖陳稱該次是在○○國中向被告購買1 千元 安非他命,但又陳稱該次通話中所說之蝦子1 斤是指海洛 因1 千元,其陳述已有疑義;另其在偵查中卻稱是要買1 斤的螃蟹,因其到的時候被告還沒到,所以其就先回去了 ,且改稱蝦子是指安非他命及被告叫其到○○國小附近等 ,然稱交易地點是在○○國中,是證人王銘義對於其與被 告黃宗賢在附表二編號3 通話內容中所稱「蝦仔、1 斤」 意指為何,交易地點在何處,陳述先後並不一致;且其於 原審又再改稱是蔡忠衛要買1 千元的蝦子配酒,不是指毒 品,但這次其沒有過去交易等語,是就王銘義於警詢、偵 查、原審審理中證詞綜合以觀,其與被告為附表二編號3 之通話後,是否有進行毒品交易、交易模式為何、交易毒 品之種類等重要情節,歷次證述前後不符,存有諸多瑕疵 ,尚難遽採,仍需其他補強證據以資佐證。
(三)又毒販間交易毒品,為減少被查緝風險,固多隱密進行並 以暗語聯絡,甚或以相約見面之方式暗示交易訊息。然觀 之本件被告與王銘義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 通話內容,要屬相約見面之對話,用語無一提及足以充分 詳細辨明與毒品交易相關之毒品種類、數量、金額等要項 ,無從證明被告有於105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51分通話後
某時許與王銘義在雲林縣○○鄉○○國中附近見面,以1 千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王銘義 之起訴事實;是該通訊監譯文內容無從判斷與買賣甲基安 非他命有關,亦無從據為補強王銘義證述內容屬實之補強 證據。再依被告與王銘義於105 年7 月15日下午1 時55分 9 秒之以下通話內容「王銘義:要回來了嗎?被告:等一 下我在撈魚苗。王銘義:我在你村庄內亂逛。被告:你不 會騎過來?王銘義:我忘記怎麼過去。被告:○○啦. . . ○○○. . . 我帶你來抓黑蟳仔這裡。」,被告提及「 我在撈魚苗」、「我帶你來抓黑蟳仔這裡」等語,可認被 告似確有從事漁業之情,且證人王銘義於警詢時亦陳稱: 黃宗賢真的有在網子抓蝦子螃蟹等語(見他548 卷第99頁 ),則王銘義與被告間通話內容提及「蟳仔」、「蝦仔」 ,似無法完全排除係指真正之「蟳仔」、「蝦仔」等漁貨 ,而逕為認定係屬毒品之代稱,尤無任何證據或被告先前 有關販賣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 ,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而足認「蝦仔」即指「甲基安非 他命」。準此,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雖可認定被告與王 銘義有相約見面,然除王銘義先後不一具有瑕疵之片面指 證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確有與王銘義見面 ,並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給王銘義之行為,且被告始終堅決 否認有王銘義所指此部分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 品犯行,且上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所示2 人相約見面之原 因或目的,是否確為交易「甲基安非他命」,除王銘義之 證述外,並無其他依據,更遑論王銘義關於蝦仔究指甲基 安非他命或海洛因或真正的蝦仔,歷次說法均有不同,業 如前述。自無從僅憑王銘義之說詞,即推論王銘義所述交 易之毒品種類(蝦仔是指安非他命)屬實。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及卷內所存之各項證據,尚 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信為真實之程度,被 告黃宗賢有無起訴書附表編號5 所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實,均容有合理懷疑,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 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依罪疑惟輕之證 據法則,本院應就此部分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揆諸上揭說明,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未能詳酌卷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上 訴意旨堅決否認犯罪,執此指摘原判決違誤不當,為有理由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部分撤銷改判,改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1 │① │A:0000-000000(王銘義) │㈠關於附表一編│
│ │105 年06月07日│ ↓ │ 號3 │
│ │下午01時15分19│B:0000-000000(黃宗賢) │㈡通訊監察譯文│
│ │秒 ├─────────────────┤ 出處:偵384 │
│ │ │B:喂? │ 卷第25頁正面│
│ │ │A:在睡喔? │㈢為另案監聽 │
│ │ │B:沒啦...在家。 │ │
│ │ │A:幹什麼... 在家幹什麼... 在無聊│ │
│ │ │ 喔? │ │
│ │ │B:嗯... │ │
│ │ │A:我從鳥松過去... 也沒看到你的車│ │
│ │ │ 在呀。 │ │
│ │ │B:有呀...怎麼沒有。 │ │
│ │ │A:沒啦...昨天你開去那裡? │ │
│ │ │B:那有。 │ │
│ │ │A:1 張啦(意指毒品新台幣1000元)│ │
│ │ │B:你做什麼? │ │
│ │ │A:l...張啦...我在家裡。 │ │
│ │ │B:你說什麼? │ │
│ │ │A:跟你說要...1張啦... 聽不懂喔..│ │
│ │ │ .1 張。 │ │
│ │ │B:你來...啦? │ │
│ │ │A:我們還在這裡...你是? │ │
│ │ │B:呀? │ │
│ │ │A:我們還在這裡。 │ │
│ │ │B:好...看你要不要過來? │ │
│ │ │A:好...我看看。 │ │
│ ├───────┼─────────────────┤ │
│ │② │A:0000-000000(王銘義) │ │
│ │105 年06月07日│ ↓ │ │
│ │下午01時30分42│B:0000-000000(黃宗賢) │ │
│ │秒 ├─────────────────┤ │
│ │ │B:喂? │ │
│ │ │A:那裡? │ │
│ │ │B:你在那裡? │ │
│ │ │A:在你家呀... │ │
│ │ │B:恁娘... 你去. …國小等我(意指│ │
│ │ │ 品交易地點) │ │
│ │ │A:那裡? │ │
│ │ │B:國小那裡...哭爸。 │ │
│ │ │A:幹你娘...在你家呢... │ │
│ │ │B:嗯。 │ │
│ │ │ │ │
│ ├───────┼─────────────────┤ │
│ │③ │A:0000-000000(王銘義) │ │
│ │105 年06月07日│ ↓ │ │
│ │下午10時08分09│B:0000-000000(黃宗賢) │ │
│ │秒 ├─────────────────┤ │
│ │ │(簡訊) │ │
│ │ │我明天哪錢去好嘛了。 │ │
│ │ │ │ │
│ │ │ │ │
├──┼───────┼─────────────────┼───────┤
│ 2 │① │A:0000-000000(王銘義) │㈠關於附表一編│
│ │105 年07月05日│ ↓ │ 號4 │
│ │下午01時55分09│B:0000-000000(黃宗賢) │㈡通訊監察譯文│
│ │秒 ├─────────────────┤ 出處:偵 384│
│ │ │B:喂? │ 卷第25頁反面│
│ │ │A:你在那裡? │㈢同時對被告2 │
│ │ │B:在○○○。 │ 人的行動電話│
│ │ │A:要回來了嗎? │ 監聽 │
│ │ │B:要幹什麼說啦。 │ │
│ │ │A:要回來了嗎? │ │
│ │ │B:等一下我在撈魚苗。 │ │
│ │ │A:我在你村庄內亂逛。 │ │
│ │ │B:你不會騎過來? │ │
│ │ │A:我忘記怎麼過去。 │ │
│ │ │B:○○啦... ○○○... 我帶你來抓│ │
│ │ │ 黑蟳仔這裡。 │ │
│ │ │A:嗯。 │ │
│ │ │B:你來。 │ │
│ │ │A:好。 │ │
│ │ │B:你到○○再打給我。 │ │
│ ├───────┼─────────────────┤ │
│ │② │A:0000-000000(王銘義) │ │
│ │105 年07月05日│ ↓ │ │
│ │下午02時00分02│B:0000-000000(黃宗賢) │ │
│ │秒 ├─────────────────┤ │
│ │ │A:哥仔你那邊有蟳仔嗎? │ │
│ │ │B:沒啦...只有蝦仔。 │ │
│ │ │A:蝦仔...有蝦嗎? │ │
│ │ │B:有啦...你來再說啦... │ │
│ │ │A:幹...好啦...快到了。 │ │
│ ├───────┼─────────────────┤ │
│ │③ │A:0000-000000(王銘義) │ │
│ │105 年07月05日│ ↓ │ │
│ │下午02時36分18│B:0000-000000(黃宗賢) │ │
│ │秒 ├─────────────────┤ │
│ │ │A:你在○○? │ │
│ │ │B:○○○啦。 │ │
│ │ │A:怎麼走我忘記了。 │ │
│ │ │B:○○過來直直過來。 │ │
│ │ │A:我快到○○了。 │ │
│ │ │B:○○再過來。 │ │
│ │ │A:好快到了。 │ │
│ │ │B:你跟誰來? │ │
│ │ │A:阮朋友啦...好兄弟...過去再講。│ │
│ │ │B:好。 │ │
├──┼───────┼─────────────────┼───────┤
│ 3 │① │A:0000-000000(王銘義) │㈠佐證犯罪事實│
│ │105 年07月11日│ ↑ │ 一、㈠即起訴│
│ │下午03時57分11│B:0000-000000(黃宗賢) │ 書附表編號5 │
│ │秒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A:喂? │ 出處:偵384 │
│ │ │B:怎樣? │ 卷第26頁正反│
│ │ │A:你人在那裡? │ 面 │
│ │ │B:在○○啦。 │㈢同時對被告2 │
│ │ │A:○○喔...有蟳仔嗎? │ 人的行動電話│
│ │ │B:呀? │ 監聽 │
│ │ │A:蟳仔。 │ │
│ │ │B:沒有...有蝦仔。 │ │
│ │ │A:蝦仔...喔...你要回來了嗎? │ │
│ │ │B:要...等一下...怎樣你講... │ │
│ │ │A:我要吃蝦仔。 │ │
│ │ │B:吃蝦仔。 │ │
│ │ │A:1斤啦, │ │
│ │ │B:呀... │ │
│ │ │A:1 張...啦。 │ │
│ │ │B:我回去再打給你。 │ │
│ ├───────┼─────────────────┤ │
│ │② │A:0000-000000(王銘義) │ │
│ │105 年07月11日│ ↓ │ │
│ │下午04時01分28│B:0000-000000(黃宗賢) │ │
│ │秒 ├─────────────────┤ │
│ │ │(簡訊) │ │
│ │ │你來我家好嘛了。 │ │
│ ├───────┼─────────────────┤ │
│ │③ │A:0000-000000(王銘義) │ │
│ │105 年07月11日│ ↑ │ │
│ │下午04時02分50│B:0000-000000(黃宗賢) │ │
│ │秒 ├─────────────────┤ │
│ │ │B:幹你娘要吃蝦仔要拿到你家給你。│ │
│ │ │A:幹你娘...好啦...我去你家。 │ │
│ │ │ │ │
│ ├───────┼─────────────────┤ │
│ │④ │A:0000-000000(王銘義) │ │
│ │105 年07月11日│ ↑ │ │
│ │下午04時32分37│B:0000-000000(黃宗賢) │ │
│ │秒 ├─────────────────┤ │
│ │ │B:喂? │ │
│ │ │A:人在那裡? │ │
│ │ │B:我再1分鐘就到家了...你過來。 │ │
│ │ │A:幾分... │ │
│ │ │B:我現在到家了。 │ │
│ │ │A:我過去。 │ │
│ │ │B:你過去...國小..好了。 │ │
│ │ │A:好..好…那一家國小? │ │
│ │ │B:國中旁邊那一條巷仔。 │ │
│ │ │A:好啦...馬上到。 │ │
│ ├───────┼─────────────────┤ │
│ │⑤ │A:0000-000000(王銘義) │ │
│ │105 年07月11日│ ↓ │ │
│ │下午04時43分18│B:0000-000000(黃宗賢) │ │
│ │秒 ├─────────────────┤ │
│ │ │B:喂? │ │
│ │ │A:你在那裡? │ │
│ │ │B:恁吃在家裡。 │ │
│ │ │A:你家? │ │
│ │ │B:對。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⑥ │A:0000-000000(王銘義) │ │
│ │105 年07月11日│ ↑ │ │
│ │下午04時51分20│B:0000-000000(黃宗賢) │ │
│ │秒 │ │ │
│ │ ├─────────────────┤ │
│ │ │A:喂? │ │
│ │ │B:幹你娘...你之前叫處那1000...你│ │
│ │ │ 娘雞巴... 人家在討... 都沒有給│ │
│ │ │ 人家。 │ │
│ │ │A:這樣喔... │ │
│ │ │B:難怪我不要理你。 │ │
│ │ │A:呀... │ │
│ │ │B:說你啦。 │ │
│ │ │A:現在有嗎? │ │
│ │ │B:怎樣? │ │
│ │ │A:你現在有嗎? │ │
│ │ │B:要做什麼你說... │ │
│ │ │A:人家要拿1 張 │ │
│ │ │B:多少啦... │ │
│ │ │A:1 張啦。 │ │
│ │ │B:好啦。 │ │
│ │ │A:你去國中那裡等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