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108年度訴字第106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08號、第690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乙○○、丙○○(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附條件緩刑5 年確定)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意圖製造而栽種、持 有。丙○○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間某日,先向綽號「沙 宣」之鍾杰軒取得2 株栽種在盆栽內之大麻幼苗植株後,自 行在家栽種,並在上開2 株大麻幼苗即將死亡之際,急欲尋 求外援,因此於同年4 月初在網路軟體telegram(中文名稱 「紙飛機」)上,詢問應如何救活上開2 株大麻幼苗,乙○ ○見聞後即基於幫助栽種大麻以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指導丙○○應如何栽種,並分享種植經驗,及提供相關YOUT UBE 國外教學影片給丙○○,惟丙○○仍未能將上開2 株栽 種在盆栽內之大麻幼苗植株救活。嗣乙○○得知後,竟變更 幫助犯意,而與丙○○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 麻之犯意聯絡,於同年4 月中旬,前往丙○○位在雲林縣○ ○市○○里○○○路0 段000 號之住處兼電子煙專賣店與丙 ○○一同居住,乙○○並帶丙○○前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李家豪」(公訴意旨誤認是向綽號「沙宣」之人所購得 ,應予更正)處取得大麻種子及栽種大麻之相關設備、材料 後,由乙○○在丙○○上開住處內,以附表編號6 至11、13 至23、29所示之設備,將種子栽種為大麻植株,並指導丙○ ○如何擺設設備、向丙○○分享種植大麻經驗、技術,嗣乙 ○○與丙○○共同栽種大麻至107 年6 月底,乙○○即因故 離開。惟因乙○○離開丙○○上開住處時,尚有3 株大麻植
株存活,丙○○便接續自行栽種大麻,惟於栽種過程中,其 中2 株大麻植株又因丙○○照顧不善而死亡,僅存1 株大麻 植株。丙○○即將死亡之大麻植株,作為製造大麻之原料, 剪下大麻花葉,並使用器具烘烤或風乾之方式予以乾燥,將 該大麻花葉製造成可供人施用之大麻製品。嗣經警於107 年 8 月21日下午1 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丙○○上開雲林縣○ ○市○○○路0 段000 號之電子煙專賣店內搜索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及辯護人均明示同意有 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72- 279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 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 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 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與本案待證事實又具有關聯性,均得採為證據。乙、實體部分:
一、被告乙○○未於審理期日到庭,惟據其前到庭矢口否認有上 開犯行,辯稱:伊沒有教丙○○如何擺設、種植大麻,亦未 提供教學影片或帶丙○○向李家豪取得大麻種子,或有共同 栽種大麻之行為,伊只是傳推廣的網址給丙○○,及跟丙○ ○說設備哪裡擺的不好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 除同案被告丙○○單方不利被告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足 資補強,且丙○○之證詞先後不符而有瑕疵可指,又為獲致 減輕其刑責及報復被告先前舉發伊之目的,而為不實之供述 ,自不得依同案被告丙○○之證述而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云云 。
二、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被告有指導伊如 何取得大麻種植的技術及設備如何裝置、擺設。伊是在在一 個telegram紙飛機軟體認識暱稱「飛行套」的被告,當初是 因為出於好奇心,想研究大麻這個植物,且因這個軟體保密 系統非常好,才裝了這個軟體,後來發現亞洲地區有專門研 究這個大麻的群組,伊就加入這個群組,就注意有一個臺灣
人就是「飛行套」。伊在群組裡發現「飛行套」這個人,主 要是因為他打的是繁體字,而且他對於種植這方面的知識也 蠻豐富的。他在裡面討論時,除了會反駁其他人的種植經驗 及分享,還有他在裡面有提供一些技術、器具、肥料等都跟 一般人不一樣。他會在群組裡分享他種植大麻的情況,伊在 群組裡跟「飛行套」都是聊有關大麻的事情。因為伊向「沙 宣」拿了兩株盆栽,之後種植不成快死掉時,伊有PO照片到 群組詢問,被告有私密教伊,才認識被告。被告後來到伊住 處同住,由被告負責養植,被告大概住了2 個半月,自107 年4 月中至同年6 月底,期間被告有教伊如何栽種大麻,從 生長、換水、買器具都有教伊,還有參與改裝、購買器具或 是提供連結,也有跟伊說哪些設備擺的不好,並與伊一起種 植大麻;像照明燈、水桶及通風管都是他幫伊擺設的。伊在 下班時間也會去照顧生長中的大麻。暱稱「飛行套」的被告 有提供肥料買賣的連結。又因李家豪是被告認識的朋友,當 初買的設備是從大陸那邊轉運過來,由李家豪代收,伊與被 告一起開車去李家豪那邊載,載一些燈管等設備。伊是在 tele gram 「紙飛機」的大麻種植群組就先認識被告,被告 後來才自北部至雲林與伊同住。youtube 影片只是參考,技 術是在通訊群組裡面與被告討論得知的知識,詳細技術、種 植經驗、栽種過程的實作都是被告教伊的。當初是希望種植 大麻能成功但環境太熱有些大麻植株死掉,被告離開時還有 3 株大麻植株是活的,但是2 株被伊養到死掉了,只剩1 株 ,唯一1 株現在也是證物。伊是自107 年3 月間開始種植大 麻,伊獨自向臺中「沙宣」購買兩盆公跟母大麻植株,並非 大麻種子,但在被告來雲林同住時,該二盆植株已經死了沒 有救活。大麻種子是被告與伊一起去向李家豪購買,一起栽 種。初期被告有教伊技術,但是操作是被告本人,一開始有 一盞紅燈,種子要發芽,前三天要先放在浴室光照,說光波 不能超過多少是被告跟伊講的,等到發芽的時候再來移株, 移到小杯子裡面,培養土還有一些器材就是向李家豪一次購 入。伊負責搬運、開車,主要是被告負責種植,被告離開後 就由伊負責種植,最後被警方查獲的那1 株是伊與被告一起 栽種存活下來的大麻植株。警詢中警方問伊上手,伊當時並 不知道李家豪的名字,所以情急之下伊先供出「沙宣」,而 伊的確有跟「沙宣」買兩株幼苗,伊後來也有做筆錄修正是 買兩株幼苗不是4 顆種子。伊警詢中供稱買4 顆大麻種子, 種植後死了3 株,只剩被告警方查扣的1 株大麻植株,是指 與被告一起向李家豪購買的部分。伊於警、偵訊中供述之「 4 顆大麻種子」,都是與被告一起向李家豪購得的,與「沙
宣」無關。李家豪拿到這些大麻種子,是從大陸那邊買過來 寄到他那邊去,伊與被告再去李家豪那邊取得大麻種子後, 被告開始實際操作幫伊種植大麻,讓它生長成幼苗,但一部 分種植後死掉,一部分活著,「沙宣」提供的是用土種植的 幼苗,但是被告實際操作種植的大麻種子是用水耕的方式種 植。實際上都要靠被告去幫伊種植,被告一邊種植還一邊教 伊種子要長成幼苗要用什麼樣的光波,要如何種植等語(原 審卷㈡第145- 154、156-167 頁)。證人丙○○復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一開始在「紙飛機」軟體聊天時,被告有提供種 植大麻的網站,同住期間,被告工作就是種大麻,並教伊如 何種大麻等情(本院卷第361 頁)。
㈡是依證人丙○○於原審中之證詞,已明確證述與被告是在te legram紙飛機軟體群組中認識,被告有指導證人栽種大麻之 技術,並分享種植之經驗及提供教學影片供證人參考。及其 是向「沙宣」購得2 株大麻植栽,並獨自栽種,而向「李家 豪」取得的是大麻種子,是其與被告同至「李家豪」處取得 大麻種子及設備,由被告負責栽種,指導設備之擺設及栽種 大麻之技術等,嗣被告於107年6月底離去時,僅剩3 株大麻 植株存活,由其接續栽種,但死了2株大麻植株,剩餘之1株 大麻植株則遭員警查扣等情節、過程。更就其警詢中未供述 與被告一起向「李家豪」取得大麻種子之原因予以釐清。且 證人廖啟廷於警詢時亦證述:伊是於106 年大約年中,在討 論大麻的REDDIT論壇上認識被告,因為被告有在種植大麻, 會跟伊分享他種植大麻的情形,後來被告認識的朋友種植大 麻被抓,被告將REDDIT的帳號刪除,但是有交換通訊軟體TE LEGRAM的帳號繼續聊天,被告在TELEGRAM上的帳號叫「飛行 套」,伊種植大麻被抓之前與被告有持續聯絡,被告應該還 有繼續在種植大麻。被告很愛炫耀種植大麻的情形,也會傳 種植大麻的照片給伊看,因此伊知道被告種植大麻的技術非 常好,也很確定被告有在種大麻等語(警聲搜卷第8 頁正反 面、10頁、12頁正反面)。其等均有與被告曾在telegram紙 飛機軟體中討論種植大麻,且被告有種植大麻知識,也會分 享大麻的相關資料。
㈢復參酌:
1證人丙○○與被告並無怨隙,為證人丙○○證述在卷(原審 卷㈡第165 頁)。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其會種植大麻, 在種植大麻過程中,沒有種死過,且土培方式種植的大麻一 定會活,其有在種植大麻的群組認識丙○○,之前都不認識 丙○○;有至丙○○家住1週(原審卷㈡第185-186、189-19 0頁)。而事後證人丙○○經員警查獲時,確有扣得1株大麻
植株,又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按(警1315號卷第45頁);另 被告於107年4-6月既與丙○○同住,且有種植大麻之知識及 技術,並活躍在大麻網路群組,分享自己種植大麻的經驗, 指導他人種植大麻之技術,並與證人丙○○在上開討論種植 大麻之軟體中認識,可認證人丙○○證述其與被告認識之過 程,被告分享或教導種植大麻之知識或技術等語,並非無據 。被告及辯護人所辯證人丙○○是為企圖獲致減輕刑罰及報 復被告舉發的目的下所為,誣指被告犯罪云云,並無可採。 2被告於偵查中供稱:107年4月中旬到雲林找丙○○時,有住 丙○○家,丙○○種植大麻伊有貼網站連絡給謝某,也有跟 謝某家說設備哪邊擺得不好(他字1181號卷第138 頁);於 原審審理中供述:丙○○設備是其匯款給臺灣的朋友向大陸 購買,丙○○已經匯款好了,丙○○問伊能否幫他代收設備 ,伊才說問群組裡叫李家豪的人願不願意幫你代收,後來李 家豪就有代收。伊因為花蓮的案子所以跟丙○○說沒有辦法 幫忙代收,因為伊不想要惹麻煩,伊就問李家豪能不能幫忙 代收,李家豪說可以就收了;伊知道丙○○要種大麻云云( 原審卷㈡第168-169、186頁),足認證人丙○○證述李家豪 是被告認識的朋友,該栽種大麻的設備是至李家豪處取得等 語可信;而被告曾因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意圖供栽種之用 ,而運輸大麻種子罪、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等 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判處罪刑在 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2 號判決,就被告所犯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罪部分撤銷改判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主觀上當知丙○○為栽 種大麻而有購入大麻種子、栽種設備之需求,竟介紹李家豪 ,並自李家豪處取得栽種大麻之設備,則被告事後辯稱伊沒 有建議李家豪代收,只是跟丙○○說去群組問,伊不清楚是 什麼設備,伊知道丙○○要種大麻,有跟謝某說不要找伊, 因為伊有前科,不想參與云云(本院卷第284-285頁),自 無足取。
3被告另因105年間,在其花蓮縣居所地,以網路資訊習得之 栽種大麻技術,先將大麻種子放入泡過水之岩棉內,使用溫 濕度計控制棚子溫濕,約1至3天待大麻種子開始發芽後,將 發芽之種子連同岩棉一起埋至培養土內栽種,栽種期間定期 施以水分及肥料,使用LED 燈照射使之生長,進入花期後改 以鈉燈照射,並用不織布讓根部透氣,用風扇、電風扇、抽 風設備、溫濕度計、PH值緩衝液、PH劑等物控制濕度、溫度 與酸鹼度,及用植物萃防蟲,使之發芽成株後再分株接續栽
植,待大麻植株熟成,以人為方式剪下葉片,或任葉片與植 株自然分離後,將葉片置於上開有風扇、電風扇、抽風設備 之環境下,利用風乾之方式製成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涉犯 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 年度上 訴字第162 號判決罪刑在案,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為本院職 務上所知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所 使用之相關設備核與丙○○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極為 相似。而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本案有查扣照明設備2 組、抽風設備2 組、電風扇1 臺、溫濕度控制器2 個、定時 器1 個、冷氣1 臺、量桶3 個、噴霧器1 個、珍珠岩1 包、 剪刀1 支、幫浦1 個、花盆1 個、肥料1 包、營養液1 組、 酸鹼試劑1 包、燈泡1 組、鹽酸1 瓶、捲菸器1 組、研磨器 1 組、電腦1 台、PH測試儀1 支,這些設備是種植大麻需要 的東西嗎)鹽酸不需要,冷氣也不一定需要,很熱的國家他 們也照樣種。(哪些是需要的?)只有照明設備、電風扇、 PH測試儀需要,其餘不一定需要。(溫濕度控制器呢)溫濕 度控制器只是看而已,並不能控制,所以不一定需要。(定 時器)也不一定需要。(肥料、營養液呢)兩個都需要。( 珍珠岩需要嗎)不需要,那是土培才需要的東西。他有很多 都是土培的東西,水培不需要這些。(哪些是水培不需要的 )珍珠岩、鹽酸、花盆、噴霧器,這些不管水培、土培都不 一定需要。(PH測試儀用途為何)調肥料的酸鹼值。(珍珠 岩用途為何)增加土壤的透氣性,不會讓植物淹死,摻在土 地的。(使用冷氣對栽種有幫助嗎)沒有幫助,種植不一定 要控制溫度。(那為何電風扇一定需要)因為會很悶,因為 照燈,紫外線很強,需要通風,不然植物會被烤熟。(通風 設備會需要嗎)不需要。(為何要通風需要電風扇,卻不需 要抽風設備)抽風設備是抽外面的氣進來或是排出,電風扇 只是讓他循環,所以抽風設備不一定需要。(他讓你住在家 裡一週,是否也是希望你幫忙照顧大麻)他有一直說服我, 但是我沒有理他。(但是你有跟他講設備哪裡擺的不好,是 嗎)對。(你是跟他講哪些設備擺的不好)像他那時候沒有 電風扇。(所以你有跟他說要一臺電風扇)對。(噴霧器是 做何用途)我不知道他的噴霧器是長什麼樣子,噴霧器也不 一定需要。(如果是在室內種植大麻是水培還是土培效果好 )兩個差不多,水培比較難但產量比較多,要會養魚的人比 較會水培法,我又不會養魚。(水培法裡面要放魚嗎)不需 要。(既然水培法不需要放魚,為何要會養魚的人)因為水 培法的肥料、濃度那些要很精確,還有PH值那些,不是我們 笨笨的人會用的等語(原審卷㈡第187- 189頁)。被告對於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設備中,各該設備之用途、土培或水培是 否需要,均知之甚詳,且丙○○此次栽種大麻之設備,又與 被告前案製造第二級毒品設備有相同之處,則證人丙○○證 述被告與其同住期間,有教其栽種大麻之技術,從大麻生長 、換水、買器具均有,且被告除擺設備外,還有參與改裝、 購買器具或提供連結等語,並非虛構而可憑採。 4被告雖否認與丙○○同住期間,有共同栽種大麻植株,然經 詢及其與丙○○同住原因時,被告供稱是因為了戒菸,才去 謝某家住一個禮拜云云(原審卷㈡第190 頁),於本院審理 中則供稱:學電子煙云云(本院卷第286 頁)。然被告與丙 ○○是在telegram(「紙飛機」)軟體有關大麻聊天群組認 識,已如上述。可見被告與丙○○並非熟識或關係緊密之朋 友,彼此間並無信賴關係;佐以被告與丙○○同住時間非短 ,期間丙○○又自「李家豪」處取得大麻種子及栽種大麻之 設備,並在與被告同住之處栽種大麻,被告於原審並供稱同 住期間,丙○○一直說服伊幫忙照顧大麻云云(原審卷㈡第 190 頁),則被告與丙○○彼此既無信賴關係,衡情丙○○ 豈會為助被告戒菸,或幫助被告學習電子煙,即願長時間與 被告同住。況丙○○是在其住處三樓栽種大麻,該處並未上 鎖,被告即住在該住處之三樓,又為證人丙○○證述在卷( 本院卷第357 頁),而該處又兼電子煙專賣店,丙○○平日 須要在店內,且栽種大麻係屬重罪,若非被告與丙○○同住 期間有共同栽種大麻,並由被告負責栽種,衡情丙○○又豈 能讓被告居住在其栽種大麻之樓層,徒增遭警查獲之風險。 5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相互勾稽,足認證人丙○○不利被 告之證詞,並非全然無據而可採信。被告辯稱其未與丙○○ 共同栽種大麻云云,被告辯護人辯稱本件僅依丙○○單一不 利被告之指證而為有罪判決,未有其他補強證據云云,均無 可採。
㈣被告及辯護人其餘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1被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丙○○自警、偵訊、審判之證述內 容,一變再變,已有可疑,且綜合證人丙○○之證詞,就原 判決附表編號1 大麻成品之來源,或供述是在認被告之前, 就向綽號「沙宣」取得大麻植株兩株,但在被告到丙○○店 裡之前已經死亡,由丙○○自行將該兩株大麻植株,自己風 乾後裝袋為成品,與被告無關;另關於附表編號2 之大麻植 株,證人丙○○究竟是自己單獨所為,還是與被告一起去向 人購得大麻種子,其供述有諸多疑竇云云。然查: ⒈按證人所作先後不同之證言,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本 得參酌其他相關證據為自由之判斷,苟無違經驗法則,即
難指為違法。又因時間歷時已久,或因受人情干擾,證人 於不同時期、不同時空所為證言,時有出入,為司法審判 實務所常見,至何部分證詞為可採信,何部分為不可採信 ,本得委由審判者依卷內事證而為合乎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之判斷。
⒉經查:
①證人丙○○於警詢中固證稱:我是自107年3月底開始在種 ,是向台中一個綽號「沙宣」之男子,以每顆2000元價格 購得,我共買4 顆大麻種子;取得種子之前,沙宣給我大 麻植株種過,那時候他有教我怎麼種,我從4 月開始規劃 買種植的器材,其中我在大麻種植的群組內分享種植的成 果,有一個綽號「飛行套」的男子有跟我互相分享種植的 狀況,他在4 月中旬有來雲林找我,跟我住在一起並教我 如何用水耕方式種植大麻,在大麻開芽的時候,他也有幫 忙照顧,但是因為環境太熱,所以有兩株後面都死掉了, 但是他後來就突然離開了等語(警1315號卷第9-10頁), 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大麻種子是向台中「沙宣」所購 得。雖與其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是向「李家豪」取得不符。 然證人丙○○於警詢中亦指證綽號「飛行套」之被告於其 後之4 月中旬曾來雲林與其同住,並有共同栽種大麻之事 實,且其取得大麻種子前,亦曾自綽號「沙宣」之男子取 得大麻植株,而其取得之大麻種子栽種後,於員警查獲前 已死了3株,只剩遭員警查扣之該株植栽(應指附表編號2 所示之大麻植株)。核與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被 告共住期間,有栽種大麻種子及栽種的大麻種子成苗後存 活之情形大致相符。
②而就上開不符之處,證人丙○○於原審審理經交互詰問, 並提示相關筆錄供述後,明確證述其是因警詢中警方問伊 上手,伊當時並不知道李家豪的名字,所以情急之下先供 出「沙宣」,但伊確有向「沙宣」買兩株幼苗,警詢中供 稱買4顆大麻種子,種植後死了3株,只剩警方查扣的1 株 大麻植株,是指與被告一起向李家豪購買的部分,與「沙 宣」無關,(是否是為了減刑才這麼說),伊只是照實說 等語(原審卷㈡第156、162-163頁),對照證人丙○○警 詢中之供述僅是其栽種大麻之梗概,於審理中再予釐清, 難認有誣指被告之情事,尚難以證人丙○○上開稍有不一 致之證詞,即據認證人丙○○不利被告之證詞全無可採, 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無足取 。另公訴意旨認丙○○購得之「大麻種子」,是向綽號「 沙宣」之人所購得,亦有誤會,應予更正。
2被告辯護人另辯稱:丙○○於106年7月間就已具備栽種、製 造大麻的能力,並有購買相關設備的管道,且均是在與被告 接觸之前,可見丙○○犯行與被告無關云云。然本件犯罪時 間是在107年4月間,證人丙○○於106年7月間是否具備栽種 、製造大麻的能力,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並無必然的關 聯性,且依上所述,被告確有共同栽種大麻之事證,辯護人 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3被告辯護人雖辯稱甲○○於107年2月間曾向丙○○購買大麻 植株種苗,丙○○並向甲○○表示「要不要一起購買大麻成 品」,二人交易方式是由丙○○與甲○○談妥交易標的及價 金,再由甲○○匯款至丙○○指定帳戶,俟丙○○確認價金 後,發送訊息與甲○○,表示已將大麻植株種苗放置在雲林 縣○○市○○○路○段000 號統一超商對面草叢,指示甲○ ○前往草叢收貨完成,並提出被告與甲○○之對話內容(本 院卷第199-201頁)為證。然查:
⒈觀之該對話內容,僅是帳號「Ab tw 」之人之對話截錄內 容,是否即為甲○○與被告之對話內容,已非無疑。且該 「Ab tw 」之人在對話中僅表示「我看到你在群組裡發問 ,有一個二月多雲林賣苗的也賣成品,那個我認識我有跟 他買過苗,他也有問我要不要買成品」、「我已經被抓了 ,然後不清楚他名子」,則該人交易之對象是否即為丙○ ○,亦有可議。再者,縱認「Ab tw 」之人即為甲○○, 惟該對話內容是在本件事發之後,而甲○○另涉及108年2 月間起,以水耕、燈照方式栽種大麻,待大麻株成熟、收 成後,製造可供施用之大麻,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偵字第10258 號起訴,並已繫屬法院,有該起訴書可 按(本院卷第313-314 頁)。甲○○既已涉犯栽種大麻、 製造二級毒品大麻,則上開對話容「向雲林賣苗之人購買 大麻植株種苗」云云,其憑信性亦有可議之處。況查,證 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已否認有與「Ab tw」 之人交易大 麻植株種苗,並證稱其不認識甲○○或「Ab tw」 之人, 其是受被告之託,將一桶東西放在雲林縣○○市○○○路 0段000號統一超商對面草叢,被告說晚上自然會有人來拿 ,對方是被告接洽的,其不認識對方,時間是在107年4月 至5月期間,且交易的那個人不是「Ab tw」,其是透過「 紙飛機」軟體跟對方聯繫,被告有提供對方其帳號00000 0000(0000000是ID),他就來加其帳號等語(本院卷342 -345、364、370-371頁),是辯護人所辯丙○○曾與甲○ ○交易大麻植株種苗云云,並以此彈劾證人丙○○不利被 告證詞之憑信性,亦無足採。
⒉至被告及辯護人請求傳喚證人甲○○,以資證明上情。然 證人甲○○經本院傳拘未到,有甲○○之送達證書、拘提 函稿、未到報到單可按(本院卷第435- 443頁),已無從 傳喚釐清。且本院依上開證據已足認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 所辯不足採信,亦無再傳喚詰問之必要,併此指明。 4至被告提出與丙○○之對話內容,雖有「我為什麼不能走只 是跟你買個電子煙」、「而且你的行為太古怪了在自己客人 面前吃e 」、「我也沒有收你任何好處,也沒教過你最多只 有上次你亂買東西然後買好了問我能不能幫忙你代收我只有 跟你說群裡那個你可以自己問看看而已」之內容(原審卷㈡ 第272 頁)。然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他當初跟我 講的不是這種意思,這內容是被告講的,但是上面有顯示已 編輯,手機畫面AM2:05 那邊,我也收你任何好處那段訊息 ,那個有被編輯過,當初他跟我講的不是這樣,上面有寫已 編輯的部分是事後編輯的內容,而且我也沒有讀,這是在被 告說地點已暴露之後講的,被告想撇清責任,如果有讀,後 面會有2個勾勾,表示雙方皆已讀,1個勾而已,表示是他有 讀到,我沒有讀到,如果我讀到就會變2 個勾勾等語(本院 卷第378- 380頁),對照該對話內容部分確有標示「已編輯 AM2:05」,且部分僅有一個勾勾,足認證人丙○○證述非虛 。且該對話既是被告離開丙○○住處後之對話,上開對話內 容或是被告為圖卸刑責所為,難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被告與丙○○共同栽種,於員警查獲時尚存活之附表編號 2 大麻植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經 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實驗室出具之鑑定書在卷 可稽(偵字6909號卷第55- 57頁),足認被告與丙○○已成 功栽種已出苗之大麻植株。此外,復有原審107 年聲搜字第 520 號搜索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警字1315號卷第13-15 、21-43 、51- 55頁),扣 押物照片(偵字第6909號卷第19-45 、49-53 頁),廖啟廷 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對照表(警聲搜卷第11頁正、反 面)可按;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足資佐證。是被告知悉丙 ○○栽種大麻後,有指導丙○○栽種,並分享種植經驗,及 提供相關教學影片與謝某,雖僅止於幫助謝某栽種大麻,但 其自107 年4 月中旬起,至謝某住處同住,取得大麻種子, 以附表所示設備,在丙○○經營位於雲林縣○○市○○○路 0 段000 號住處兼電子煙專賣店內,共同以植栽盆及培養土 等工具,栽種大麻植株,作為製造大麻之原料,其顯有變更 原幫助之犯意,而與丙○○共同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
大麻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可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有與丙○○共同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 大麻植株之事實,被告與辯護人所辯,核屬事後卸責之詞, 均無可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四、論罪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所稱之「栽種」,則是指 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 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至 於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換言 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供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 麻栽種而有出苗之行為,即屬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 成之程度,始謂既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1 03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丙○○既已 成功栽種已出苗之大麻植株,依上開說明,其等行為即屬既 遂。
㈡又按大麻之栽種,指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如土壤)中 栽培、養植之,迄於將整株大麻拔出於栽植環境之前,均屬 於栽種行為,故條文所指之栽種大麻,應係指栽種大麻植株 之謂;至於製造大麻等毒品,係將長成(熟成)之大麻植株 拔出栽種環境,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5663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故所謂製造大麻 毒品,指將大麻植株之花、葉等自大麻植株分離後,透過人 工、天然力、機械等人為方法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 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 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成為可供使用之大麻毒品。反之, 若僅栽種大麻至成株之程度,尚未有任何人為加工之行為, 此時應僅得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 造毒品而栽種大麻罪。經查,被告與丙○○取得大麻種子後 ,雖有共同栽種大麻之行為,但被告於107年6月底即離開丙 ○○住處,被告離開時尚有三株大麻植株存活,並由丙○○ 繼續獨自栽種,業據證人丙○○證述在卷(原審卷㈡第 153 頁)。證人丙○○於偵查中並證稱「扣案之大麻成品(即附 表編號1 ),是之前死掉的二株,我把它風乾,揉成球狀, 方便吸食」等語(他字1181號卷第84頁);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附表編號1 扣案之物,是被告離開後才蒐集起來的(本院 卷第381頁);可見扣案之附表編號1大麻成品應是丙○○獨 自完成,此時被告已離開謝某之住處。再參以被告提出其與 丙○○之對話內容(原審卷㈡第269- 277頁),丙○○向被 告表示「你怎麼突然走了」、「大師不要走好嗎」、「拜託 你教我」,被告則回稱「別在騷擾我」,被告於107年6月底
離開後顯已決意不再回到丙○○住處,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 接續栽種大麻植株之意,或與丙○○蒐集大麻葉,並以事實 欄所載之方式將蒐集之大麻葉予以乾燥,製造成可供人施用 之大麻製品;或被告有著手將長成(熟成)之大麻拔出栽植 環境,將植株予以加工,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之情 事,則被告所為雖達栽種大麻既遂之程度,惟尚不該當於製 造第二級毒品之要件;亦無證據足證被告有與丙○○共同製 造大麻製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有何幫助丙○○製造 大麻製品之犯意。
㈢
1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 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被告與丙○○就上開犯行 ,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先基於幫助栽種大麻之犯意,後變更犯意為共同意圖供 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並參與栽種大麻之行為 ,是其前階段之幫助行為,為後階段之正犯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3被告因共同栽種大麻而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種 子、植株之低度行為,為栽種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4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惟依上述,難 認被告有與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或有幫助丙○○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及行為,且被告 亦未著手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幫助 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難認有據,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起訴 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名(本院卷第338頁),已 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5被告自107年4月間起至同年6 月底,在犯罪事實欄所載地點 ,以如事實欄所示方式栽種大麻,衡諸栽種行為之本質原需 持續相當期間而非短期可就,應認被告栽種大麻之行為係屬 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6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 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 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 酌至當。而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 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
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 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 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重等等),以為判斷。茲查: ①被告所犯栽種大麻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屬重罪,而同為栽種大 麻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規 模栽種以圖製造毒品生產,俾轉售牟利者,亦有小量植栽 、製造者,所造成之危害社會程度自明顯有別。再參以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販賣、製造、運輸 毒品罪及轉讓毒品罪,均得因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犯行而 獲減輕其刑之機會,惟同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罪,就其罪 質而言,僅是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預備行為,製造第二級毒 品罪得因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而獲減刑,而屬製造第二級 毒品罪之預備行為卻無從依該規定減刑,最輕仍需量處 5 年有期徒刑;另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刑度較之意圖供製 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輕,惟得因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 而獲減刑,而法定刑度較重之罪卻無從適用相同規定,更 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法定刑已有輕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