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27號
TCHV,109,聲,127,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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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4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條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 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0152號判決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 )109年度事聲字第28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惟聲請人詮達保 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下稱詮達公司)、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 公司(下稱佑達公司)已解散並清算中,然詮達公司尚欠稅 金新臺幣(下同)1220萬0025元、罰鍰291萬8847元,佑達 公司尚欠稅金940萬2753元,該2公司均缺乏資力及籌措資金 之能力,前經原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另聲請人謝明星因積欠諸多銀行債務,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27號裁定 認可債務清償方案,每月需依協商方案清償至116年9月10日 ,現生活困難,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已就原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8號聲明異議裁 定,向本院提起抗告,聲請人詮達公司、佑達公司積欠稅金 及罰緩,現清算中,聲請人謝明星積欠銀行債務,需依債務 協商分期清償至116年9月10日,聲請人均經濟困難且無資力 ,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已據其提出民事抗告狀、原法 院104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臺北地院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 7927號裁定各一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31至38、45頁) 。堪認聲請人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形,應無 疑義。且依聲請人於民事抗告狀所主張之事由,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應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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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