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15號
TCHV,109,聲,115,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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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廖劉照治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縣豐原厚德季六媽會

法定代理人 林烱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 字第626號判決,提出上訴,本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聲請 人獨居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且為中低收入戶,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應 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獨居於系爭房屋,且為中低 收入戶,業經聲請人提出臺中市豐原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證明書、臺中市豐原區下街里里長證明在卷可稽,又依本 院調閱聲請人104年至108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聲請人無所得,名下財產僅有系爭房屋,其課稅現值為 新臺幣(下同)3萬8200元,且系爭房屋面臨相對人之訴請 拆除,堪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付本件上訴所需繳納之裁判費 10萬7083元,而本件上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之聲請 ,自應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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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