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9年度,244號
TCHV,109,抗,244,202006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44號
抗 告 人 李鴻辰




相 對 人 天下徵信社即于漢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因不服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1124號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其與其配偶貌合神離,因對徵信社認識不足 ,倉促委任相對人處理婚姻問題(下稱系爭契約),並陸續 交付委任費共新臺幣(下同)50萬元,惟相對人未如實履約 ,且以各種理由敷衍卸責,足見系爭契約對抗告人顯失公平 ,爰先位主張依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撤銷系爭契約,並 依同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備位主張依同法第 74條第1 項規定,請求減輕報酬至20萬元,並依同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語。原審法院以相對人之戶籍地 及營業所地址均在桃園市,復查無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 故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二、抗告意旨略以:㈠系爭契約內容為「協助委託人順利離婚之 」,相對人所推派之業務員○○○則宣稱將以安插男子追求 抗告人之妻,並由○○○藉詞接近抗告人之妻,並勸說離婚 等手段,誘使抗告人之妻萌生離婚想法,而抗告人之妻住所 地及日常活動範圍均在臺中市,以事實上可行性觀之,相對 人僅可能於臺中市完成受託內容,足認兩造合意以臺中市作 為相對人之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原審法 院有管轄權。㈡依抗告人提出之名片、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與 相對人推派之「張總」(暱稱:Jonny Depp)間之LINE對話 紀錄,可知相對人在臺中市設有事務所,依民事訴訟法第6 條規定,原審法院有管轄權。原審法院不得裁定移轉管轄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三、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明定。次按事件管轄 權之有無,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如主張受訴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有管轄權,而為對造所否認者 ,自仍應依同法第277 條本文之規定,就該「定有債務履行 地」之利己事實負其舉證責任。倘調查結果,無法證明原告 所主張兩造契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一節屬實,法院即無從以原 告主張之債務履行地,決定法院管轄權之有無(最高法院98 年度台抗字第468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916 號裁判參照) 。本件抗告人主張系爭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在臺中市云云,為 相對人所否認,並請求移轉管轄(見原審卷第45頁),則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查 ,抗告人雖提出委託書(下稱系爭委託書)為證,但細繹該 委託書內容,並無與「債務履行地」相關之約定。抗告人另 主張其妻之住所地及日常活動範圍在臺中市,則以相對人業 務員○○○提出之建議方案,相對人僅可能於臺中市完成受 託內容云云,欲佐其說。但系爭委託書並未限制相對人履行 債務之區域,又無證據顯示抗告人之妻確實不會在臺中市以 外之地區活動,則縱使抗告人之妻平日住居在臺中市,至多 僅能認定抗告人之妻之活動範圍較有可能以臺中市為主,但 尚無法證明兩造間確有達成系爭契約債務履行地係在臺中市 之合意存在。此外,抗告人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即無法遽採,本院自無從依前開規定, 認定原審法院有管轄權。
四、次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 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6 條亦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在 臺中市設有事務所云云,但為相對人所否認,則依舉證責任 分配原則,仍應由抗告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抗告人 雖提出名片、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與相對人推派之「張總」( 暱稱:Jonny Depp)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但前開名片上 固有記載「天下徵信」之商號名稱,但所記載之「總公司」 地址為「台北市○○○路○段000 號6 樓」,核與系爭契約 於108 年4 月20日簽立時,由相對人擔任負責人之「天下徵 信社」登記地址為「桃園市○○區○○里○○路000 號4 樓 」不同,反而是與該商號嗣於108 年8 月14日變更負責人為 訴外人○○○之「天下徵信社」登記地址相同,則與抗告人 締結系爭契約之「天下徵信社」,究竟是否確為相對人獨資 經營之「天下徵信社」,即有疑義。抗告人又未能舉證證明 「張總」(暱稱:Jonny Depp)與相對人間之關聯性,亦無 從單憑抗告人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即遽為有利於抗告人 之認定。再參以系爭委託書之首段固記載「茲委託天下徵信 社,按本人…」等內容,但受委託人欄則是由訴外人○○○



個人簽署,整份委託書並無相對人個人簽名或用印,亦無蓋 用「天下徵信社」之商號章,則相對人抗辯稱:上開名片上 所載「台中公司」,並非相對人所設立等語,亦非全然無稽 。是依抗告人所舉上開事證,尚無法證明相對人獨資之「天 下徵信社」有在臺中設立事務所之事實,本院自無從依上開 規定,認定原審法院有管轄權。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既無法證明兩造有合意以臺中市為債務履 行地及相對人有在臺中市設立事務所之事實,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6 條規定,相對人之住所地及獨資商號登記地 址既均在桃園市,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裁 定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