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9年度,168號
TCHV,109,抗,168,202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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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68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葉南宏、葉佳
紋、葉昭玲邱欽明、楊文英李珮玲葉重德柯仙桃、陳淑
玲、黃松齡賴秀珍林彩美陳炳祥陳何玉珍、胡裴裴、倪
朝龍、倪吳素雲江廷桔、陳系統、陳李全妃詹鈞涵王淵源
王林瓊、林娟、歐陽坤、林卓雲陳蕙珠間召開居民自治會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
第12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民國109年2月13日原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6號 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09年3月5日以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9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將該裁定於109年4月27日送達抗 告人原指定之送達地址「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租 用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見本院卷第15 頁),因抗告人逾期未領取遭退回(本院卷第25、26),本 院復向抗告人之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為送 達,於109年5月25日寄存在抗告人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有抗告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 11、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於 109年6月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雖抗告人於抗告狀記載:廢 止先前所有地址,請向「7th Floor,203 free Centre Stre et,Tifariti,Sahrawi Arab Democratic Republic」(請於 信封註記逾期勿銷毀,信件退還寄件人)等語(本院卷第7 頁),惟查,抗告人自77年1月1日起迄今查無任何入出境紀 錄,亦無遷出國外之註記,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可憑(本院卷 第13頁),可見抗告人迄今並未出國,尚難認上開國外地址 為其應受送達處所,自無依上開國外地址再為送達或於外國 為公示送達之必要。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可證(本院卷第3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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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