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09年度,7號
TCHV,109,再,7,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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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張馬橘英(即張金波之承受訴訟人)

      張雲凱 
上列再審原告張馬橘英與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本院109
年度再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列台灣糖業股份有限
公司、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第三聯隊(原空軍第427戰術戰
鬥機聯隊)為再審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另一程序之新開,但實質上則為前 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再審當事人應以前訴訟程序之當事 人,及原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故非前訴訟程序當事人 無從提起或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前訴訟程序本院109年 度再字第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再審確定判決)所列之兩造 當事人為本件再審原告張馬橘英及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至於再審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空軍第三聯隊(原空軍第427戰術戰鬥機聯隊);再審原 告張雲凱,均非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及原再審確定判決既判 力所及之人,再審原告張馬橘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 第三聯隊提起再審之訴;張雲凱台糖公司、國防部空軍司 令部、空軍第三聯隊所提再審之訴,揆之首揭說明,其訴即 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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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