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號
TCHV,108,重訴,6,20200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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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衛間因背信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重
附民字第74號),原告就被告未於期限內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損失
,追加請求,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79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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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