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災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上字,108年度,49號
TCHV,108,勞上,49,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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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蔡秉宸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上訴人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達 
被上訴人  林育洲 
      洪貴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0
  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陳報魏錦明之可受送達地址。
三、被上訴人應陳報製作原證三即上證3薪資計算明細表之人其
  真實姓名及可受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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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